兩年來沒有一次真唱 青春美少女狀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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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訊】(據中華網12月26日報導)曾經紅極一時的“青春美少女”組合現在已經有了第四代,但是一直困擾在前幾代“青春美少女”與“青春鳥”公司之間的官司也延續到了今年。第四代“青春美少女”的成員之一劉莎莎近日將北京青春鳥影視藝術發展中心告上法庭,稱公司一直要求她們進行假唱,而對於她們所交納的5萬培訓費,公司也沒有盡到義務。雖然這一官司以敗訴結束,但是劉莎莎及她的父親表示,將把官司進行到底,繼續上訴。


  
  關鍵字:假唱

  兩年來沒有一次真唱

  說到這次是什麼原因促使劉莎莎走上法庭,狀告北京青春鳥影視藝術發展中心時,有些無奈的她向記者透露:“9月份國家頒佈的不能假唱的法令,讓我決定要出來反抗了。你可能想像不到,從我2003年10月通過他們組織的大賽中被選拔進來後,參加的任何一場演出全部都是假唱,完全就是對口型。”

  “那麼之前公司一直讓你們做假唱,你們成員五人就沒有提出過任何的疑義嗎?”記者追問道。略顯緊張的劉莎莎忙解釋,“有,有,怎麼沒有,但是公司方面一直都有理由來搪塞我們。一直帶我們跑演出的經紀人大唐說這些問題都是演出錄製單位安排的,他們說為了達到良好的錄製效果,所以我們必須要假唱。”
  
  公司說沒人能給5個話筒

  可能是怕女兒表達不清楚,特別從山東趕來為女兒官司忙碌的父親劉勝利拿出了當時他與北京青春鳥影視藝術發展中心董事長陳麗卿的一段錄音。在錄音中記者聽到,對於假唱一事的解釋,陳麗卿這樣說,“如果五個人都上,真唱的話要用五個話筒,有一個沒真唱就算是假唱,但是有哪一個電視臺能有那麼多話筒給你們啊?”

  劉父還說,公司方面總強調他們所參加的演出都是非贏利的演出,而在今年頒佈的禁止假唱的規定上則注明是不能在贏利演出中假唱,而對於公益性演出則沒有任何規定。對於這樣的說法劉父很反對,他拿了一份青春美少女曾參加的一個演出的票據複印件,“你看看,這張票標價是660元,那天的演出全部是售票的,而且賣得還特火,這能是公益的嗎?”

  關鍵字:假專輯

  簽約後學的就是對口型

  除了假唱以外,另一個讓劉莎莎父女倆氣憤的就是,北京青春鳥影視藝術發展中心根本沒有履行任何培訓的義務。劉莎莎是在2003年通過北京青春鳥影視藝術發展中心對全國舉行的一場大型選秀活動上,獲得十佳和最佳表演獎而被公司留下,並簽下了5年的合約。“在合約中,規定我們要交給公司10萬元,其中有5萬是幾年的培訓費,另外的5萬則作為風險金被他們扣押。”劉莎莎回憶說,當時在還沒有簽訂合同時,公司曾許下諾言要在未來帶她們去日本、好萊塢發展,“當時我們正是看到這一很好的發展機會才決定和公司簽約的,可實際上,卻遠沒有想像中的那樣。”

  說話中險些要落淚的劉莎莎委屈地告訴記者:“我們到了學校後,一共算下來才給我們幾個人培訓了不到一個月,就是學些最基本的舞蹈,唱歌也就是對對口型。公司讓我們去聽最早一代青春美少女比較紅的那四首歌,背下歌詞,為了以後演出中能夠放錄音對得上口型。”恍然悟到了些什麼的劉莎莎補充道,“想必他們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要在我們身上做些什麼新東西出來。”

  當記者詢問到究竟公司有沒有送過組合去國外接受培訓時,劉父忙搶話道,“外國?哪有啊,雖然剛進公司沒多久就都給她們幾個辦了護照,但是兩年了公司方面總說快了快了,可一直都沒信兒,我前幾天給陳麗卿打電話時她還說過幾個月就要去外國了。”



  “專輯”沒一首是自己唱的

  可能在很多人的記憶中,“青春美少女”這個詞只停留在第一代“美少女”出現的那個年代,而對於培育出“青春美少女”的北京青春鳥影視藝術發展中心來說,似乎意義也是相同的。劉莎莎說,“自從成為了這第四代青春美少女後,我們的惟一工作就是去一些邊遠的城市或者省台進行演出,本來公司還承諾能讓我們上春晚,可你想想我們連個正經的MV都沒拍過,人家春晚怎麼可能讓我們去上,所以也就更別提其他的了。”順手拿出第四代“美少女”出的惟一一張專輯,劉莎莎有些嘲諷地說,“就連這惟一的一張專輯,也只是用了我們的封面,而不是我們自己唱的。”記者注意到,這張專輯的封面製作得非常粗糙,雖然是兩張盤,但是收錄的一些歌曲也都是前幾代青春美少女的代表作,“當時是給一個品牌做廣告,順便就給我們出了這張專輯,但我們的工作就是擺姿勢拍了這些封面照,拿到專輯後才知道,其實唱片中的歌曲沒有一首是我們自己唱的。”

  而劉莎莎也解釋了為何當時大家沒有追究的原因,“當時剛簽約沒有多久,也不太熟悉這個行當,就想名字打上了可能要宣傳我們,而且還配上了我們的照片,別人問起自己出了專輯也很高興,雖然心裏明白,但是還是覺得這是公司的一番好意。”
  
  關鍵字:違規演出?

  每次演出只給500元

  ’峖b這次的起訴中,劉莎莎的父親還發現了北京青春鳥影視藝術發展中心甚至沒有經紀人資格。“莎莎和公司簽的是演藝培訓和經紀合同,而我也查過在公司註冊的經營範圍內根本就沒有演藝經紀一項,也就是說,公司安排她們去演出完全就是違法的。”

  劉莎莎告訴記者,在這兩年裏,除了開始一個月的簡單培訓後,她們就在不停地接演出,“每個月公司會給我們一定的生活費,而每演出一次只給我們500元,公司除了給我們交房租外,什麼都不負責,就等於到了北京,我們的生活還要自己負擔。現在一看他們連演出經紀資格都沒有,真不知道這兩年我們都在幹什麼。”

  如此多的問題,再加上之前一直圍繞著北京青春鳥影視藝術發展中心和前幾代“青春美少女”不和,記者也奇怪為何當初劉莎莎還會和公司簽下合約,“其實,當時簽約前父親還找了律師來看,而且也看出了其中不少權利義務的不公平,但是他們承諾5年能上中央電視臺,又去外國,雖然有些不對等,但是心裏清楚只要以後能夠有好的發展,能包裝就行了,可誰又能想到公司在履行合同時又會如此嚴重違法。”

  而最為擔心孩子前途的還是劉莎莎的父親,當年10萬元的上學費就是劉莎莎父母東拼西湊出來的,現在為了能讓孩子懂得什麼是“真”,父親劉勝利也是堅持要把官司進行到底,“雖然一審我們敗了,但是我們還是要上訴,不光是為了錢,我要讓我的孩子學會真善美,不要去造假。”(吳冬妮)

  ■相關鏈結

  劉莎莎一審敗訴

  今年10月22日,青春美少女組合成員之一劉莎莎,就青春鳥影視藝術發展中心要求青春美少女組合假唱一事,將該公司告上北京朝陽區大屯法院,要求原告解除雙方演藝培訓及經紀合同,並同時退還培訓費5萬元,及違約金19200元。經審理後,法院以劉莎莎一方證據不足判其敗訴。(吳冬妮)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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