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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擬設署級機關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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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報導】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十日電)行政院經建會研擬的「離島建設業務檢討及改進方案」已經通過,這項方案要求設置署級機關統籌離島建設事務;同時要研擬「促進離島永續發展方針」作為離島各項建設計畫的最高指導原則;在基金部份更要貫徹離島建設條例的規定,明確劃分預算編列原則。

經建會表示,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基金運作業務,自93年9月由內政部移交經建會辦理,經審視過去 4個年度離島建設工作執行成效後,研擬「離島建設業務檢討及改進方案」 (草案),並在3月28日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第 9次會議討論通過,日後離島建設工作將循這個方向推動,以落實離島永續發展。

方案中有關「組織改進」方面,長期間中央應配合組織再造,設置部會下署級機關統籌辦理離島建設協調整合事務;短期間研究在行政院或經建會下設離島辦公室,以綜理並統籌離島建設與發展業務,並委託相關機關如縣政府、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協助辦理業務。

在「計畫審查改進」方面,應研擬「促進離島永續發展方針」,作為今後研擬修訂及審議離島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及各項建設計畫的最高指導原則。一般性離島公共建設計畫或離島建設基金的各項補助計畫,均應送經建會審議,再由專家研提意見後,循行政程序審查定案。

在「基金運用改進」方面,今後將貫徹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明確劃分預算編列原則,離島一般性計畫均應由公務預算支應,具離島特殊性計畫,才由離島建設基金補足。中央各部會各年度務必依規定編列離島地區的建設經費或補助金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應獲得補助經費,不得編列於離島建設基金中。

  爾後離島建設基金應加強用於投資計畫等有收益性項目,使基金可循環運用,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配合檢討修訂。此外為照顧及提升離島地區的居民生活品質,每年離島建設基金應固定編列一定金額,依人口比例訂定分配比率,供離島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迅速辦理基層小型建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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