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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管理條例初審通過 違規可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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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五日電)經濟部擬具的「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草案」今天經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初審通過,草案規定爆炸物製造業採許可經營制,排除地下爆竹工廠經營可能,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新台幣一百萬元罰款,並得連續處罰。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的前身是民國六十九年內政部發布的「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屬職權行政命令,部份規定涉人民權利義務,有必要提升到法律位階,因此擬具管理條例送立法院審查,上午通過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初審通過。

「事業用爆炸物」係指用於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草案規定爆炸物製造業採經營許可制,且已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公營事業機構或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為限,一般地下爆竹工廠常見的獨資、合夥型態依法不能經營。

由於爆炸物製造業經營有高度危險,法案詳細規定事業用爆炸物買賣、運輸、儲存等都要有核准證照,從業人員要經專業訓練,排除精神障礙者、宣告禁治產者及受判處徒刑以上確定者從業可能。

若違反法案規定私製事業用爆炸物,法案規定依情節輕重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等刑罰;處二十萬元到一百萬元間不等罰金,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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