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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 縣轄市可以簡任十職等任用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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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七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

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市長,參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五級標準支給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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