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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过 县辖市可以简任十职等任用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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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七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人口在三十万人以上之县辖市,得置副市长一人,以机要人员方式进用,或以简任第十职等任用。

立法院也通过附带决议,人口在三十万人以上之县辖市市长,参照简任第十一职等本俸五级标准支给俸额、专业加给及主管职务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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