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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士兵服滿十年取得榮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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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羅廣仁台北十二日電)台行政院退輔會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將志願役士兵服現役滿三年取得榮民身份,修正為服滿現役十年,已於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於八月九日修正施行。

台退輔會指出,由於志願士兵服役滿三年以上退伍,即符合榮民條件,與現行軍(士)官須服役滿十年退伍,始取得榮民資格不同,並且為因應政府未來以募兵制為主的兵役政策,提昇役期效益,所以修正相關條文。

新修正條例所稱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是指服現役滿十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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