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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集团对开发金持股比例 宛如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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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二十三日电)中信集团辜家对开发金控持股到底有多少?众说纷云。依开发金去年年报显示,辜仲莹的兴文投资,加计中信证券、中寿持股刚好超过10%,但部分媒体3月时报导辜家持股近15%,近来更有媒体内容直指辜家持股已达18%,可就是无人愿意证实,宛如罗生门。

辜家93年间,挟中信证券、中寿合计约6%股权,入主开发金,其中甚至还包括中寿的保户资金。因此自从辜仲莹与官股合作共同征求委托书,打败陈敏薰,取得开发金经营权后,以少数持股掌控开发金的质疑声浪不断。

财政部已要求辜家对开发金持股须达15%至20% ,否则明年的开发金董监改选,官股将无法支持辜家继续主导开发金。

依证交法第43条之1规定,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开发行公司股权超过10%,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公告。中信集团当初入开发金时,主要为中信证、中寿对开发金的持股,合计约6%;开发金去年年报揭露辜仲莹所属兴文投资,加计中寿、中信证持股已逾10% ,但开发金说,非共同持有不必申报。

但现在传出媒体报导辜家对开发金持股18%,甚至持股还不加计中信证券、中寿持股部分,但为何不见辜家申报,到底是媒体报导不实,还是辜家隐匿事实?没有人愿意证实。前阵子开发金办慈善活动时,辜仲莹遇到媒体追问持股比例,只说以后再讲,开发金主管则说,不能帮大股东回答。

中信集团对开发金持股到底有多少?如果符合财政部要求的15%至20%,想必已逾10%应依法公告;如果不足10%不必公告,当然也就离财政部要求的15%持股还有相当距离。

辜家对开发金持股只要超过10%即应依规定申报公告,若媒体报导属实,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应依证交法规定裁罚。

寿险业不得以保户资金支持特定人参选董监事,这已是主管机关的政策,但中信集团当初利用中寿保户资金购买开发金股票,显然与政策有所抵触。

而当时中信集团却对陈敏薰道德劝说,要求她不得以开发金董事长身份,利用旗下开发工银持有开发金7%股权,支持“公司派”参选董事。陈敏薰当然没有利用这7%,否则就不会失去开发金董事长宝座了。

自93年6月,中信入主开发金,眼见这届董监事3年即将期满,明年6月又将改选,但中信集团对开发金的持股,到底是否已逾10%,甚至超过15%,不仅公开资讯付诸阙如,相关人员更是讳莫如深,宛如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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