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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費爭議 市府3案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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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林秀姿/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積欠勞保局勞保補助款是否應繳交,備受矚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一口氣判決北市府提出的三案均敗訴,法官認定,應以勞保局採認的「投保單位」為各級政府分擔勞保補助款的計算基準,而非北市府主張以北市「居民」來計算補助款。

北市府敗訴的三案,是九十三年11月、九十四年3月、7月共三個月份積欠的勞保補助款分擔費,每案金額均為三億六千多萬元,共十億八千八百多萬元,此案仍可上訴。

市府不服將提上訴

對此,台北市勞工局表示,法院判決在其他縣市工作的勞工勞保費也要北市府支付,實在不合理,收到法院正式公文後將繼續上訴,勞工局表示,健保費和勞保費爭議案都在同一個法規基礎下,但之前法院已經判決北市府打贏健保費爭議案,只需要支付設籍在北市的勞工健保費,如今勞保費爭議案卻判決北市府敗訴,根本就是兩套標準,勞工局表示將繼續上訴,認為北市不應該支付其他縣市勞工的勞保費。

據了解,北市府以「分割興訟」方式,還針對近年來不同年、月份的勞保補助款積欠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多件行政訴訟案,正審理中。司法官員指出,類似承審法官的法律見解幾乎成為法界共識,對北市府後續的行政訴訟案結果,頗為不利。

勞保局是以「投保單位」做為各級政府分擔勞保補助款為計算基準,主張不論勞工設籍或居住在台北市,只要服務的總公司或公司在北市,勞工及其眷屬的勞保補助款即須由北市府負擔。但北市府認為,非設籍北市的居民,其勞保補助款不應由北市府分擔。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等規定,可知各類勞工是以「投保單位」參加勞保、就業保險成為被保險人,並無以「居民」身分加保的規定。

而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各款規定的保險費負擔比例,是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各級政府分擔保險費,故勞保局以投保單位所在地在北市的勞工為北市府應補助的對象,來計算北市府應負擔勞保費補助款,合於憲法所規定中央與地方共同建立社會安全制度的意旨,北市府的主張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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