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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政治受難者申請補償年限延長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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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延長申請給付補償金年限四年,即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只要符合申請要件,政治受難者或家屬仍可申請給付補償金。

補償條例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施行,原條文規定,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的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在條文施行日起四年內,可依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

原條文也規定,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因故未及申請補償金,可再延長四年,即今年十二月十六日是最後申請期限。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在條文施行日起八年內,可依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因故未及申請補償金,可再延長四年,即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只要符合申請要件,都可申請給付補償金。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高志鵬(不分區)於提案說明中指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初步認定,符合申請要件,但還未提出申請個案者,還有五千多人,原因包括不知可申請、當事人在台無家屬、家屬對當事人受難情況不清楚等。

高志鵬表示,戒嚴時期長達四十年,政治受難類型複雜且人數眾多,應延長申請時限,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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