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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误解遗产条文 民众丧失继承权还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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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八日电)财政部北市国税局副局长陈文宗今天表示,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若其中有人抛弃继承者,子女不但无代位继承权利,也不能列报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日前国税局辖区内就有民众误解法令,不但丧失新台币3300万元遗产,还多缴22万5000多元遗产税。

陈文宗说明,最近国税局审理一被继承人遗产税案时,由于遗产约新台币1亿元,且配偶已死亡,依规定需由子女三人共同继承。

不过,其中一名子女向法院主张抛弃继承,要改由他的两名子女代位继承,以为他的子女提前继承祖父遗产,不但可以扣除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将来还可省下一笔由他再移转财产给子女时的遗产税。

陈文宗表示,民法第1140条所称“代位继承”,是指同法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代位继承应继分。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是抛弃继承,子女并无代位继承权利,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依法也只能由另外两人继承。

所以,这名子女误解法令规定,自行抛弃继承,不但丧失约3300万元遗产应继分,子女无法继承他的应继分;另外,两位继承人因这个人抛弃继承,计算应纳遗产税额时,也仅能扣除两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各45 万元。结果,最后算出来,还得多缴22万5000多元的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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