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家庭教會遭突襲 24位領袖下落不明

對華援助協會公佈三班僕人領袖一案律師辯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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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訊】(德州美德蘭對華援助協會2006年3月17日)對華援助協會獲悉,2006年3月13日中午,正當80位來自河南各地的家庭教會領袖聚集在溫縣舉行同工會時,國保大隊突襲了該聚會。據熟悉內情的人士報告,國保在對全部人員搜身檢查並沒收所有人的現金後,拘捕了全部教會領袖。24小時內,大部份人獲得釋放。但目前仍有24位與會的外縣同工下落不明。其中,李公社牧師因被國保打斷肋骨被送往當地一醫院急診室治療。

對華援助協會 特公佈三班僕人領袖一案律師辯護意見書。(全文見www.ChinaAid.org) 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李和平律師,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張立輝律師,受各自律師事務所指派,為徐雙付涉嫌殺人、詐騙案中的第一被告徐雙付辯護。該案經過三天半的法庭審理於3月4日週五中午在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判結束。

根據庭外調研和與當事人的訪談,兩位律師分五部份當庭提出了辯護意見。

兩位律師首先提出「關於本案的程序問題,一、本案被告人徐雙付在偵查階段遭受了嚴重的刑訊逼供

經過辯護人分別會見和法庭調查,徐雙付講他受到了嚴酷的刑訊逼供。這種刑訊逼供酷烈程度,超過了辯護人的想像:1 、連續長時間不讓睡覺;2 、向鼻孔裡灌辣椒、汽油、生薑汁水; 3 、手腕綁住向上吊離地面的前吊刑;4 、從襠裡將手臂從身後拉出綁住吊起是後吊刑; 5 、過電刑(包括三種情況,一種是將銅絲纏住腳趾打開電棍電擊、一種是將銅絲纏手趾打開電棍電擊、最殘酷的是用銅絲纏住生殖器打開電棍電擊); 6 、戴噪音頭盔(該頭盔通電後能自動發出讓人不堪忍受的各種噪音);7 、棒擊噪音頭盔(有時侯審訊者覺得噪音力度不夠,用大棒敲擊頭盔);8 、鐵鏈子、棍子打(徐雙付頭被打出好幾個大包,腿上還有一個包); 9 、綁在鐵椅子上兩天兩夜不讓吃飯。9 、固定手腳, 05 年12 月15 日前的偵查階段一直固定著,只有吃飯鬆開五分鐘; 10、用大燈泡烤等。

每次刑罰都是要你承認某種編造的事實,不承認就不停止用刑,有時直接拉著被告人的手指簽字和按指印。訊問者為了讓被告人承認「千萬沒說過的」的「把’東方閃電’處理掉」這句話,用盡各種刑訊手段,費了七天七夜,最後被告人生不如死,讓說甚麼就說甚麼,讓怎麼說就怎麼說。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本案中徐雙付的訊問筆錄均是刑訊所得,是非法證據,應予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兩位律師指出「本案指控被告人是一般共同犯罪,事實又按集團犯罪讓被告人承擔責任,是錯誤的「。「本案指控的17 起具體案件中已經有 15 起在被告人徐雙付未參與的情況下先行審判,大部份判決已經認定了徐雙付的所謂犯罪事實,此次庭審又將已經作出的判決作為證明整體犯罪存在的證據,是循環論證,不合常理。「

關於本案的事實,兩位律師指出起訴書指控的案件背景事實是錯誤的。

關於本案的證據,兩位律師認為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是不充分的,是矛盾的,都是一對一的指證,徐雙付否認組織、指揮過擊殺東方閃電派的事,不能單憑一方之言就認定被告人有罪「。因為,「 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沒有其它證據不能定案是世界通行的原則「,「非法證據不得採信(酷刑)也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關於詐騙罪, 兩位律師認為「基督徒基於信仰,憑著內心的感動,自願將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多奉獻給神,這是信徒基於信仰而做出的一種宗教行為,與被詐騙毫無關係。本案起訴書指控詐騙款達二千五百萬之巨,卻不見有受害人,就是這個道理。「

兩位律師鄭重向法庭指出,「審理涉及宗教的涉罪案件,還需注意有信仰的有神論者與無信仰的無神論者的世界觀的不同,無神論者將世界上的一切統劃為物質的範疇,而宗教徒相信在物質世界以外,還有一個靈界存在,它就如同光波、電波一樣,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它是真實的存在,因而宗教屬靈語言與世俗屬世語言有巨大差別,例如基督教中說基督徒要做「基督的精兵」,並不是要組建物質世界的軍隊;說奉主的名「捆綁」,並不是真正的用物質世界的繩索進行捆綁,說是對「神的仇敵」和「魔鬼」的忌邪,「驅趕」”捆綁「也不是真的驅逐和捆綁,更不是用世俗的方式進行擊殺和剷除。不能將宗教領袖的講道行為認定為是對一些宗教信徒的過錯行為甚致是犯罪行為的唆使,授意行為,並要求他承擔責任,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不能把二者混為一團。「

最後,李和平律師總結辯護意見說:「從本案的審理來看,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殺人、拘禁、詐騙等罪名,無論事實、證據、法律、程序都存在嚴重的缺陷,事實不存在,法律依據不足,證據都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同案被告的口供,程序上有嚴刑逼供,邏輯倒錯,所以,作為辯護人,我們依據事實和法律認為被告人徐雙付無罪。「

」三班僕人」領袖徐文庫(餘名徐雙富,徐聖光)和其他16名負責人被控自2002年至2004年殺害20名「東方閃電」成員。徐文庫等還被控詐騙超過3200萬元人民幣。

據信「三班僕人「在全國各地有超過50萬信徒。很多家庭教會將「三班僕人「定位為正統基督教信仰上的異端。而「東方閃電」被家庭教會公認為打著宗教名義的暴力犯罪集團。

對華援助協會2006年3月17日首發

徐雙付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好:

我們是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李和平律師,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張立輝律師,受各自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們為徐雙付涉嫌殺人、詐騙案中的第一被告徐雙付辯護,現依法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第一部份:關於本案的程序問題

一、本案被告人徐雙付在偵查階段遭受了嚴重的刑訊逼供

經過辯護人分別會見和法庭調查,徐雙付講他受到了嚴酷的刑訊逼供。這種刑訊逼供酷烈程度,超過了辯護人的想像:1 、連續長時間不讓睡覺;2 、向鼻孔裡灌辣椒、汽油、生薑汁水; 3 、手腕綁住向上吊離地面的前吊刑;4 、從襠裡將手臂從身後拉出綁住吊起是後吊刑; 5 、過電刑(包括三種情況,一種是將銅絲纏住腳趾打開電棍電擊、一種是將銅絲纏手趾打開電棍電擊、最殘酷的是用銅絲纏住生殖器打開電棍電擊); 6 、戴噪音頭盔(該頭盔通電後能自動發出讓人不堪忍受的各種噪音);7 、棒擊噪音頭盔(有時侯審訊者覺得噪音力度不夠,用大棒敲擊頭盔);8 、鐵鏈子、棍子打(徐雙付頭被打出好幾個大包,腿上還有一個包); 9 、綁在鐵椅子上兩天兩夜不讓吃飯。9 、固定手腳, 05 年12 月15 日前的偵查階段一直固定著,只有吃飯鬆開五分鐘; 10、用大燈泡烤等。

每次刑罰都是要你承認某種編造的事實,不承認就不停止用刑,有時直接拉著被告人的手指簽字和按指印。訊問者為了讓被告人承認」千萬沒說過的「的」把’東方閃電’處理掉「這句話,用盡各種刑訊手段,費了七天七夜,最後被告人生不如死,讓說甚麼就說甚麼,讓怎麼說就怎麼說。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本案中徐雙付的訊問筆錄均是刑訊所得,是非法證據,應予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本案指控被告人是一般共同犯罪,事實又按集團犯罪讓被告人承擔責任,是錯誤的。

本案起訴書刻意迴避集團犯罪的表述,但又讓人感受到集團犯罪的指控無處不在,從指控的人數來說,遠遠大於犯罪集團的最低人數三人的標準;指控被告人唆使、授意他人犯罪,是明顯的帶有組織層級色彩的表述;指控被告人對本案全案所有犯罪承擔責任,也是承擔集團犯罪主犯才承擔的刑事責任。這種指控形式與內容的不一致,指控罪名與承擔責任的不一致,是不合法的。

三、本案指控的17 起具體案件中已經有 15 起在被告人徐雙付未參與的情況下先行審判,大部份判決已經認定了徐雙付的所謂犯罪事實,此次庭審又將已經作出的判決作為證明整體犯罪存在的證據,是循環論證,不合常理。

從全案看,公訴方起訴的邏輯在於,先有被告人的總體授權,唆使、授意,才有全國性的針對東方閃電派的擊殺,才有犯罪集團的存在。這就要求起訴時先證明總體授權的存在,犯罪」集團「存在,才有具體個案的犯罪行為。現在,司法機關的指控審理次序完全倒了,反著方向來,先指控個案的真實性,通過個案」認定了「犯罪」集團「的存在,從黑龍江省以外的各省的判決書來看,今天的審理已經是多餘,因為其它地方的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不審而判,在判決書中對被告人的所謂共同犯罪行為已經認定多次了,就差定罪量刑了,顯然是不合法的。而且外省八份高院裁定,大多矛盾百出,程序嚴重違法,有的死刑核准程序與二審審判程序是同一合議庭,使核准程序名存實亡,江西省高院在賀益恩被害案中的結案速度之快,令人歎為觀止,他們從一審判決作出之日起,包括被告人的 10 天上訴期在內短短27 天時間,該案的承辦法官完成了二審裁定、死刑覆核的全部程序,如此速度,我們只能說是極端不負責任,對生命的極端冷漠,對法律的極端蔑視。鑒於這種違法判決已經生效,如果今天認定被告人的一些行為是不成立的,則全國將會出現好幾個錯誤的判決書。如此,則是事實上對被告人不審而判,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也使今天的庭審流於形式。

辯護人直到庭審進行的過程中,還收到作為證據的外省就本案的具體案件的判決書。這些總體授意下發生的個案的判決書用來證明今天審判的本案的總體授意的存在,這種審判邏輯的荒謬,就像一棵樹沒有樹幹,就先長好了樹枝,樹葉,再用長好的樹枝、樹葉來證明樹幹是早已存在那樣可笑。這種審判邏輯,就像一個六十老者,來到一個尚在母腹的嬰兒面前,說,父親啊,我來是為了給你接生,並證明你就是我的父親!說來荒唐!本庭審判邏輯就是這樣荒唐!

第二部份:關於本案的事實

一、 關於本案的事實

徐雙付從14 歲時開始信基督教,後來成為傳道人,期間屢受關押,但是他仍然與李毛興一起,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了眾多的教會,為了對教會進行管理,他們仿照世界上通行的教會管理構架對教會進行管理, 1999 年被告人從杭州解教歸來後,發現另一個教派通過恐嚇、引誘、綁架等方式,已經對他們的教會構成很大威脅,從維護教會的穩定,避免基督徒被擄走出發,被告人確與李毛興商談過如何應對的問題,當時提出的方案也只是要忌邪,要禱告,要憑藉神的大能勝過。對於被擄走的人員,也只是提出規勸,用真理說服,管教管教,根本沒有說要對」叛教「的人員進行擊殺這一條,也沒有提對另一教派的骨幹人員進行擊殺。因為基督徒當遵守的十誡之一即有不可殺人規定,作為傳道人,被告人心裏是完全清楚的,不可能不懂,不可能作出如此授意。

二、 起訴書指控的案件背景事實是錯誤的

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雙付、李毛興於 20世紀 80年代中期成立非法組織’三班僕人派’,而後張敏、朱立新等相繼加入,並逐步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體系「是錯誤的。

從案中材料及庭審顯示,被告人徐雙付是在14 歲生病,其姑奶帶其信仰基督教,後來,其成為傳道人,在文革時期即開始傳道,屢關屢傳。徐雙付信的是基督教,傳的是基督福音,建立的教會是基督教會,他們並沒自稱」三班僕人派「,其教會更不是」三班僕人派「組織。從時間上來說,徐雙付是六十年代就開始成為基督徒,七十年代就在開拓教會,因為憲法上寫明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他建立的教會是合法的,並不是非法組織。

徐雙付建立的是基督教會,屬宗教組織,本身就有一定的組織規則,這種組織的擴展是靠信仰的傳播,信眾增加則教會發展,教會成員是靠信仰連接。起訴書指控的」加入「,」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體系「給人一種此組織一開始就不合法,就如同黑社會,或某種犯罪組織一樣,事實並非如此。

2、起訴書指控」為控制、發展成員,被告人徐雙付在多種場合,通過多種方式向其組織成員散佈「東方閃電派」是仇敵、是魔鬼、教唆、授意其組織成員拘禁、傷害、殺害「東方閃電派」成員,……從而引發了山東、甘肅、重慶等地 5 起針對’東方閃電派’成員的案件「是錯誤的。

前面已經論述,徐雙付作為傳道人,他創立的教會是基督教會,信仰的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上帝,被告人認為另一教派也打著基督教派的名義,但其創立者宣稱自己是再來的女基督,要信徒信仰她自己,這在基督教信仰裡,被公認為是異端,是神的仇敵,所有正統的基督教派,包括官方的三自教會也講該教派是魔鬼,並不是徐雙付一個人這樣講。被告人認為從信仰上說,這樣講是對的。

這裡所說的魔鬼、仇敵是聖經上的語言,是信仰層面,是屬靈的,無形的,而不是物質世界上的屬世的概念。信仰上認定的魔鬼、仇敵,不能等同於現實世界中有形的,屬世的物質的存在,對待上帝的仇敵,也不是現實世界中那樣去肉體消滅,而是要藉著信仰的力量,通過屬靈爭戰來勝過,這種語言不能理解為教唆、授意殺害、傷害、拘禁東方閃電成員的事實。起訴書指控的其與李毛興、張敏所講的有關東方閃電的內容,無非也就是如此。並無滲透打擊報復、擊殺剷除東方閃電派的意圖。這五起針對東閃案件,被告人全然不知,又怎能說是被告人的教唆、授意引發的呢?

3、起訴書指控徐雙付在 2002年未指派李毛興、張敏到東北整治」東方閃電派「,李毛興、張敏按照徐雙付的授意,召開’極樂寺’聚會,授意、策劃報復打擊東方閃電派也不是事實。

以前基督教中的不同宗派之間有紛爭,往往通過辯論,發現真理,達到發現真道,去偽存真的目的。基督徒認為,東方閃電直接從其它教會中拉人綁架傳道人、甚至於用色情引誘,無所不用其極,聖經中又教導說,教會領袖要管理好教會,使信眾不致迷失。根據基督教的教導,人是不可以殺人的,他們的防備也只能是憑藉躲避,不交通、靠屬靈爭戰來勝過東方閃電。徐雙付與李毛興是教會的創立者,他們有明確的分工,徐雙付管全面、傳教、教內企業 ,李毛興管開工、堵破口等。李毛興張敏到東北去轉教會,是去講聖經,無須徐雙付授意、批准。

李毛興和張敏在極樂寺會議上講了些甚麼呢?他們引用了聖經民數記25 章非尼哈殺死米甸人的故事,目的也就是要求信徒們堅定信心,不要受到引誘,打好屬靈爭戰,對於東方閃電的人,要能抵制,並沒有要求參會人員殺死、擊傷東方閃電的成員。這一點賁中海、王軍、謝金梅等都有明確供述。但起訴書卻把極樂寺聚會指控為一次整治東方閃電的戰前動員會,顯然是不真實的。

一、 起訴書指控徐雙付在」張煥萍被殺案「中指令對張煥萍」管教管教、不回來就處理掉「在民權縣兩無名男子被殺案中指示」處理掉「等具體的殺人案件中指揮殺人事件不是事實。

以上各案,公訴機關都指控被告人徐雙付要麼是指令對被害人予以管教,不行就處理掉(大意如此),要麼說徐雙付對此犯罪行為有總體授權,其所依據的全部是同案被告人口供,包括張敏、李毛興和徐雙付自己的口供,根本沒有任何其它證據予以佐證。但是,被告人徐雙付、李毛興在接受公訴人訊問、接受律師詢問時,均提出自己受到嚴重的刑訊逼供,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不真實。張敏的供述前後矛盾,明顯是為自己開脫,且每一起所謂的徐雙付的授意行為,只有張敏一個人的供述,徐雙付全部否認,根據證據規則,孤證不能定案,指控的徐雙付的所有的具體案件的所謂犯罪行為,均不能認定。

第三部份;關於本案的證據

證明被告人有擊殺東方閃電骨幹及所謂叛教者的組織指揮行為和唆使、授意行為的證據主要有如下幾具方面:

1 徐雙付自己的供述; 2 、李毛興的供述、3 、張敏的供述; 4 、朱立新的供述;它們有一個共同點,都是被告人的供述。前面已經論述過,徐雙付的口供是刑訊逼供的產物,通過庭審質證,我們看到被告人李毛興的筆錄也是受刑不過的產物。朱立新在庭審中也指認說自己曾受刑訊。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要求嚴禁通過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通過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能做為證據採用。張敏在偵查階段指證大僕人授意、唆使其擊殺東方閃電派成員,但通過法庭調查證實,她的供述前後矛盾,且是孤證,又是同案被告人口供,不能做為定案依據。朱立新的供述與張敏的供述一樣,是孤證,同屬共同被告人口供,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是不充分的,是矛盾的,都是一對一的指證,徐雙付否認組織、指揮過擊殺東方閃電派的事,不能單憑一方之言就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 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沒有其它證據不能定案是世界通行的原則

英美法系規定,同案被告人不能充當控訴方的證人去反對同案人,只有同案被告人的口供有利於其它被告時,才能採取證人證言形式,對案件起證明作用。

大陸法系和前蘇聯都認為,同案被告人都屬於當事人的一方,不是獨立於犯罪行為之外的第三者,因此不能成為證人。

只要實質上是同案被告人,如果只有他們的口供,而沒有其它證據時,不能定案的理由如下:(1 )實質同案被告人的任何陳述都是以被告人供述的形式出現的,而依這些口供定案,同樣違背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為該條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裡只有質的規定性而沒有量的限定性,不管是幾個同案被告人,只要他們在刑事訴訟中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現,就改變不了其口供的性質,就不能僅依據口供定案。( 2)同案被告人之間有一個刑事責任分擔的問題,因此,同案被告人口供存在虛假的可能性很大,僅依口供定案,不可靠。( 3 )僅依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違背舉證責任的基本法則,因為同案被告人在證明其它人犯罪的同時,達到了自證其罪的效果。(4 )這樣的案件經不起實踐的檢驗,一旦有一個被告人翻供,全案的事實基礎必將動搖。

二、非法證據不得採信也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它表明,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按照合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尤其不能用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收集證據。

所謂合法的方法,包括收集證據的人員合法,收集證據的程序合法,收集證據的法律手續完備,收集證據的職權依據充分四個方面的內容。

刑訊逼供不管是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其共同特點是迫使被訊問者在忍受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和按審訊人員的意願進行招供之間進行選擇。威脅的結果,是迫使被訊問者在招供和損失某種利益之間進行選擇。引誘的結果,是迫使被訊問者在如實供述和討好審問人員之間進行選擇。欺騙的結果,是迫使被訊問者在如實供述和按照審訊人員所編造的事實之間進行選擇。

採信非法證據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根源,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破壞了刑事訴訟的公正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嚴格禁止採用非法證據,本案當然不能以非法證據對被告人予以定案。

第四部份:本案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

本案起訴書及訴訟證據中,大部份證據指向被告人引用聖經民數記25 章中非尼哈殺死米甸人的章節講道,有唆使信徒做神的勇士去擊殺東方閃電的故意和行為,才導致出現針對東方閃電的十幾起命案。

但是,辯護人認為,民數記25 章記載在聖經中,聖經是全世界發行量最大的書籍,已經流傳了兩千餘年了,其中傳道人引用它,講它的不記其數,也沒見引起甚麼不良後果,如果講述它就必然導致唆使、授意殺人的行為,那未免太可怕了,為甚麼此段聖經一直保存在裡面呢?說明它並沒有這麼可怕,說明公訴方的指控是不妥當的。

還有一種情況,言者無心,聽者有意,被告人講道是一個意思,但不同聽道者理解成不同的意思,當然,有一些人的理解可能與講道人的本意不符,也可能與聖經的本意不符。對於聖經的解釋,千百年來,教義,教理、一般問題都有不同的理解,易生分歧,這就形成了不同的教派,也有正教和邪教之分,也有了改革派、靈恩派、等不同的派別,對於非尼哈殺死米甸人這一部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講者一個意思,聽者領悟成另一個意思,這就有區別;如果錯誤領悟的信眾據此做了犯罪行為,講道者難道一定要去承擔責任嗎?

再說,被告人稱,因其文化較低,只有小學三年級,舊約難懂,易生岐意,他一直沒講這個內容。被告人每次講道都有人錄音,在錄音中並沒發現被告人有講此章的內容。

另外講道如同教授武藝,這是太正常不過的事了,對誰都沒有害處,但是學武功者利用武功殺人了,只能是殺人者自己承擔責任,與教武藝者無關。也就是說,學武藝、教武藝是一回事,利用武藝做事是另一回事。同理,講道是一回事,聽道是回事,聽道後的感悟是另一回事,感悟後的行動就更是另外一回事了。

李毛興、張敏在哈爾濱市極樂寺召開同工會,公訴人指控其引用過此章內容,也不能作為唆使、授意信徒們擊殺東方閃電的證據。

前面已經講過,聖經的記載已經數千年了,很多人看過,很多人講過這一章節,並沒出現問題,如果說信眾中有人觸犯了刑法,成了罪犯,難道就能認定每一本聖經就是一個潛在的教唆工具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第五部份:關於詐騙罪

前面已經論述,徐雙付、李毛興建立的是基督教會,是一個宗教組織,根據聖經的教導,基督徒應當將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獻給神——他們信仰的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神。瑪拉基書 3 章10 節講,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基督徒基於信仰,憑著內心的感動,自願將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多奉獻給神,這是信徒基於信仰而做出的一種宗教行為,與被詐騙毫無關係。本案起訴書指控詐騙款達二千五百萬之巨,卻不見有受害人,就是這個道理。

奉獻款應當屬於教產,屬教會保管,由教會使用,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產免稅,與詐騙所得是有本質區別的,如果將奉獻款的性質定為詐騙所得的話,則全世界不知得有多少詐騙犯,中國該有多少詐騙犯。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但公訴方並沒有提出被告人虛構了哪些事實,隱瞞了哪些真相,並對這些虛構的事實、隱瞞的真相進行證明。被告人傳播的是基督福音,教他人信仰上帝,請問,上帝是虛構的嗎?請公訴人舉證證明,如不能證明上帝是被告人虛構的,則如何對被告人定罪呢?對奉獻問題,也是按宗教的要求,原則上是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給神的倉庫,同時,這是自由奉獻,不奉獻也並不強求,這又怎麼能是詐騙呢?如果說是被告人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那麼,他首先就是要把這些財產用於自己身上,自己家人身上,使自己和家人過上舒適的生活,但實際上,被告人家人一無房屋,二無財產,其家人生活十分簡樸,甚至到了清苦的程度。徐雙付本人也是十分簡樸,雖能調用數千萬資金,但這些都屬於教會的財產,他並沒視為並占為已有。所以被告人的行為並沒有虛構事實,也沒有隱瞞真相,教會得來的錢款是基督徒的奉獻款,是教會的財產,不存在任何詐騙的事實和行為,如果將教會的奉獻款作為詐騙所得進行沒收,將教會收取奉獻款的行為作為詐騙行為進行定罪處罰,不僅是一個世界級的大笑話,而且還使國際國內各界人士對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產生不必要的懷疑,也會為國際上的某些人攻擊中國不存在宗教信仰自由提供口實。

綜上,被告人十四歲開始信耶穌,通過傳教建立的是基督教會,教會內部因管理需要設置了僕人、使女、同工、柱石、信徒等一些秩序,並根據教會內成員的能力不同進行了分工,有的傳道,有的負責企業、有的開拓教會,有的負責解決教內、外的紛爭,教會信徒根據聖經的教導,自願將收入的十分之一跤給神的國,在神面前,信徒與使女等是平等的,這些都是符合世界範圍內宗教教會的一般情況的。現教會成員中有人犯下了殺人重罪,是不是要將教會說成是犯罪集團,將宗教首領說成是犯罪集團的首犯?這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教會首領存在犯罪行為,理應與其它人員一樣依法懲處;但是如果教會首領對犯罪行為不知情,沒有策劃、組織、唆使等具體犯罪行為,依法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審理涉及宗教的涉罪案件,還需注意有信仰的有神論者與無信仰的無神論者的世界觀的不同,無神論者將世界上的一切統劃為物質的範疇,而宗教徒相信在物質世界以外,還有一個靈界存在,它就如同光波、電波一樣,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它是真實的存在,因而宗教屬靈語言與世俗屬世語言有巨大差別,例如基督教中說基督徒要做」基督的精兵「,並不是要組建物質世界的軍隊;說奉主的名」捆綁「,並不是真正的用物質世界的繩索進行捆綁,說是對」神的仇敵「和」魔鬼「的忌邪,」驅趕「”捆綁」也不是真的驅逐和捆綁,更不是用世俗的方式進行擊殺和剷除。不能將宗教領袖的講道行為認定為是對一些宗教信徒的過錯行為甚致是犯罪行為的唆使,授意行為,並要求他承擔責任,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不能把二者混為一團。從本案的審理來看,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殺人、拘禁、詐騙等罪名,無論事實、證據、法律、程序都存在嚴重的缺陷,事實不存在,法律依據不足,證據都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同案被告的口供,程序上有嚴刑逼供,邏輯倒錯,所以,作為辯護人,我們依據事實和法律認為被告人徐雙付無罪!

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和平
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 張立輝
2006 年3月 2 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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