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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福助涉偽文等案 高院判刑三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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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七日電)前立委羅福助家族涉背信、侵占等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其中,羅福助因偽造私文書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被告羅福助不服判決仍可上訴。

至於被稱為羅氏家族「總帳房」的被告林錦源則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除羅福助與林錦源外,被告徐慧萍、楊怡潔、高明達、林錦宏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

判決書表示,被告羅振榮、何明輝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被告許嘉芬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天,緩刑兩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吳永祥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的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者規定,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五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林繁榮共同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被告桂焌傑共同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至於全案其他被告均駁回上訴。

台灣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指揮台北地檢署特偵組偵辦羅福助家族涉背信、侵占等案,台北地檢署二00二年六月提起公訴,羅福助被具體求刑三十年,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於二00三年九月宣判,今天則是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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