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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自提未從所得總額扣除 可自行扣除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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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八日電)依勞退新制自願提繳的部分,依法可以從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不過,若今年收到扣繳憑單時,雇主沒有扣除這部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可憑雇主發給的薪資單中註明的自提金額,自行申報正確的薪資所得。

國稅局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部分,可自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又扣繳義務人申報94年度扣(免)繳憑單時,應以勞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減除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數額後,填報於給付總額欄,勞工再以這個給付總額併計申報綜合所得稅。

不過,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雇主填發的扣(免)繳憑單未將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數額自給付總額中扣除,現在又在申報期間,應如何於限期內辦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表示,如雇主沒有來得及於今年1月底前填發更正後的扣(免)繳憑單,勞工可憑雇主發給的薪資單中,註明的自提金額,或依規定製作的類似單據上所列的自提金額,申報正確的薪資所得,併入9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課稅。

國稅局同時指出,若雇主也就是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勞工租稅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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