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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刑期執行完畢滿三年可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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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六日電)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份裁判確定者,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宣告者,刑期執行完畢滿三年,可申請更改姓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審查「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二條原規定,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份裁判確定者,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期間,自判決確定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為止,但修改後條文放寬為「自判決確定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為止」,可申請更改姓名。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根德(桃園縣)等提案說明中指出,若不分犯罪輕重,一律自判決確定日起,至刑期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不能更改姓名,限制範圍過廣,有違刑法「罪責原則」,也影響受刑人藉由更名以改變運勢、在社會更生自立的機會,因此提案將五年改為三年。

此外,由於民法一千零五十九條已修正規定,父母離婚、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且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姓氏對人格發展有明顯不利的影響,法院得依父母其中一方或子女的請求,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

因此,內政部建議將姓名條例第六條中,「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的姓與行使親權的父或母不同者,可以申請改姓」,以配合民法修正為由,予以刪除。

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說,民法一千零五十九條與姓名條例第六條產生競合問題,過去父母離婚,只需要到戶政機關替未成年子女辦理改姓即可,但民法修正後,還必須證明子女姓氏對人格發展有明顯不利影響,且要經過法院程序,對弱勢族群十分不公平。

最後,委員會決議,初審通過刪除姓名條例第六條「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的姓與行使親權的父或母不同者,可以申請改姓」,但通過附帶決議,有關子女姓氏變更,請法務部在六個月內提出民法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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