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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刑期执行完毕满三年可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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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六日电)台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姓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受宣告强制工作或交付感训处份裁判确定者,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或易科罚金宣告者,刑期执行完毕满三年,可申请更改姓名。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上午审查“姓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二条原规定,受宣告强制工作或交付感训处份裁判确定者,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或易科罚金者,不得申请更改姓名期间,自判决确定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为止,但修改后条文放宽为“自判决确定起至执行完毕满三年为止”,可申请更改姓名。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陈根德(桃园县)等提案说明中指出,若不分犯罪轻重,一律自判决确定日起,至刑期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能更改姓名,限制范围过广,有违刑法“罪责原则”,也影响受刑人藉由更名以改变运势、在社会更生自立的机会,因此提案将五年改为三年。

此外,由于民法一千零五十九条已修正规定,父母离婚、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满三年,且有事实足以认定子女姓氏对人格发展有明显不利的影响,法院得依父母其中一方或子女的请求,宣告变更子女的姓氏。

因此,内政部建议将姓名条例第六条中,“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的姓与行使亲权的父或母不同者,可以申请改姓”,以配合民法修正为由,予以删除。

民进党籍立委黄淑英(不分区)说,民法一千零五十九条与姓名条例第六条产生竞合问题,过去父母离婚,只需要到户政机关替未成年子女办理改姓即可,但民法修正后,还必须证明子女姓氏对人格发展有明显不利影响,且要经过法院程序,对弱势族群十分不公平。

最后,委员会决议,初审通过删除姓名条例第六条“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的姓与行使亲权的父或母不同者,可以申请改姓”,但通过附带决议,有关子女姓氏变更,请法务部在六个月内提出民法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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