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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人不參與都更分配 可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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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十八日電)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今天公布明訂通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包括地上權、永佃權人等若不願參與都更分配時,可領取補償金,另為因應房地場價格行情變動,有關都市計畫的鑑價基準也改為在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前6個月。

內政部今天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相關修正案,重點包括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在進行都更時可決定參與分配或不分配,現行法條上有明訂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不參與分配時,可領取補償金,但對他項權利人則未明訂。

營建署指出,為保障如地上權、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耕作或牧畜等權利的「永佃權」人在不參與分配的權利,增訂在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土地及建築物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可領取補償金。

其次,為避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多時以後,實施者才去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造成評價基準無法因應房地產市場價格行情變動。

例如曾有實施者在都更事業計畫核定後的3年內才申請報核權利變換計畫,這3年內的房地產行情可能早大變化,因此這次也同步修正。

修正後的法條是無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是分別或是一起提出,評價基準都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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