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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收賄 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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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四日電)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張炳龍,被控一九九二年間收受當事人賄賂,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認為,張炳龍為依據法令從事審判職務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六年。全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五審判決,全案定讞。

張炳龍被控一九九二年任職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期間,承審一件土地買賣詐欺案,收受當事人賄款,但他收賄款後就調任新竹地方法院,案件並未審理終結,導致當事人不滿,要求返還,全案也因此爆發。

台北地院一九九七年一審判張炳龍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六年,高院二零零三年更三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高院二零零五年更四審曾以證據不足為由改判無罪,但高院去年四月間更五審認為,張炳龍犯行明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六年。全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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