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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險法 金管會再罰統一安聯人壽13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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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蕙如台北十五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統一安聯人壽保險公司於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間銷售「統一安聯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等商品及辦理資金運用違法保險法,計五項違反事實,金管會決議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台幣一千三百二十萬元。

統一安聯於去年因擅改保單被核處九百萬元,現又受罰一千三百二十萬元,金管會說,統一安聯有鑑於去年受罰對商譽造成影響,已派高階主管與金管會溝通,表達改善決心;此次懲處有三百萬元罰款是由統一安聯自行提出缺失與違反事實,金管會對此次違反事實處以最低罰鍰。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違反事實多因統一安聯於變更商品內容前未依規定於採用前向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對消費者權益並無影響,但希望藉由懲處呼籲保險業者加強保險商品送審程序的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統一安聯此次受罰的違反事實共五項;對於統一安聯使用的「統一安聯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與「統一安聯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簡式要保書」核與已核准的要保書內容及格式不符,金管會認為依保險法規定各核處新台幣六十萬元,共一百二十萬元。

對於統一安聯銷售「統一安聯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時於保單加批未送審的「絕對回報投資標的系列批註事項」或「收益分配約定書」,金管會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一百二十萬元。

對於統一安聯銷售的團體保險保單,有擅自增列批註條款情事以及銷售「統一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等商品分別有使用未報送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五款要保書情事,金管會依保險法規定,各處罰鍰六十萬元,合計處罰鍰三百六十萬元。

另外,統一安聯人壽購買放款債權,與辦理「統一安聯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的連結新台幣保息投資帳戶,其專設帳簿運用標的與規定不符,金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四個獨立行為分別處罰,各處罰鍰一百八十萬元,合計七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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