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自立:物權法,右派索賠和我家房產

劉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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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訊】共產黨現在要出台所謂『物權法』了。這個事情是不是值得肯定?筆者不以為然。這不是法理問題,也不是常識問題,而是一場政治作秀。大而言之,共產黨從施行公有制以來,不知剝奪了多少私有財產。土改,公私合營,反右的財產剝奪,文革的抄四舊,公然大肆掠奪……這些政治壓迫加經濟掠奪,迄今未作任何澄清和解釋。在對這些公有制下的危害不做任何賠償的情形下,他們要實行什麼物權法呢?反而言之,如果共產黨真的要實行耕者有其田,還政於民,還產於民,那麼好了,他們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澄清公有制以來,對於所有”地富反壞右”的財產剝奪,並做出響應賠償——尤其應該鄭重響應,鄭重對待時下右派人士索賠的合理要求。這個要求,是衡量其物權法真偽的一塊不大不小的試金石;也就是說,如果他們說,特殊利益集團的億萬家財可以物權之,保護之,但是,對不起!右派們的區區小錢,一個也不還!推而言之,你們,地富反壞右們,在黨的歷次運動裡被剝奪的財產,一個錢也不還!時下土地被佔,工作被搶,家屋被佔,同樣片瓦不還……試問,這樣的物權究為何物呢!有何出台的偉大意義呢?

接下來的問題是,他們會不會實行剝奪剝奪者呢?這本是他們半個世紀以前叫得最響的口號。

在這個黨產不清,制度貪腐的政權中,人們如何監督哪些是正當物權,正當私產,那些是強盜的贓物呢?

有人以前指出的”合法”貪腐,”合法”劫掠問題,現在當然依然存在,人們借助何種政治保證,政治措施,政治監督,來實行對於此種”合法”物權保證呢?這個可能性存在嗎?

從理論上說,共產黨實行所謂物權法的第一個理論澄清,就是要否定他們在1949年實行的公有制劫掠和霸佔:土改,公私合營……一類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劫掠行為應該還歷史公道,還產於民。避而不談他們第一桶金的攫取之道——無論以公有制之名,還是以私有制之名,都無法向私有財產合理化的制度邁出第一步。

二是,如果這個政權,枉顧上述財產來源的歷史真相,甚至,像堅持反右正確那樣,根本不做出任何公有制劫掠的歷史道歉和帳務清算,那麼,這個類似原始積累般殘酷的財權不清,人們究竟要如何因應,如何闡釋呢?

三是,肯定私有制,私有財產的任何保護措施,都應該基於合法的政治制度之考量——在枉顧任何合法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世界上難道真的存在公有掠奪和私有掠奪雙向合理的共產黨物權理論嗎?

四是,正如時下人們爭論此法的焦點,所呈現的那樣,現在,錢權交易帶來的特殊利益,特殊物,特殊權,如何界定其合法性,合理性,自然很成問題。換言之,不取締這個制度性的劫掠之道的”合法性,合理性”,就無法使得這個”社會主義物權法”具備任何普世價值和人性價值。

五,此法討論的關鍵,根本不涉及社會主義公有制如何合理的問題。老左之道,一如上述所言,是毛一個人,佔據天下一切精神和物質產權的制度。以此制度抨擊現在的特殊利集團益享有特權之理論,只是豺狼之間的道德爭執,毫無意義,同樣沒有任何法理根據。用一句老話講來,社會主義,就是一個資本家的資本主義——現在,我們說,社會主義中國特色之,就是一個集團的資本主義,如此而已!

不能否認,物權法出台前後,確實有一些物權糾紛得以解決,確實一種讓人哭笑不得的所謂”解決”。在中國社會上訴諸於法,於權,於共黨的有關機構,只會得出這個豈有此理的結局。就像人們知道,強盜搶去了你的全部財產或者一部分財產,這個對於強盜的認知和認定,並無根本不同。他劫掠了你的十元錢中的八元,和你被悉數搶奪,並無不同。我們的意思是,這裡並不存在說,你看,他還給了你二元——這是一個進步!

不!事情不應該這樣估量。

舉出一個實例。

筆者親戚,在北京東城區西總部胡同有一所大院子。房產,系我的親戚二姑母劉氏房產。她的丈夫李文先生,是黃埔第一期學生,官至國民黨兵團司令。他在四川和共軍作戰時起義,且受到共軍接納。而後去港,接而赴台,再轉美。

他的房產,被共黨規定為託管產。不屬於沒收之列。我們在將近十年的斡旋中,要求歸還這所房產。房子是舊式大院。有房一百多間。李文走後,也就是1949年以後,此房被張瀾先生居住;張死後,由回到北京之李宗仁居住;李死後,由文革後解放的陸定一居住。可見房產之規模浩大。按照平米計算,可達上千。

經過艱巨的交涉,有關方面最後做出辦理結論。此結論有幾點,都很關鍵。

一,共產黨計算此屋之物權歸還,是這樣。這裡首先排除房地產之土地一部分,不計算土地的價值。也就是說,你們要求歸還房產,可以按照房產面積折價,但是,不計算土地價值。原因非常簡單——土地是國有財產,不存在歸還問題。這樣,房產之土地部分價值,就被忽略不計了。

二,根據他們的所謂”殘值”即折舊的房產估價,從1949年開始逐年折舊,最後,這所千餘平方米的院落與房舍,每平米只值八百元人民幣。總持計價,合八十萬人民幣。

三,我們提出的,因為原房,院已經被拆這個事實,要求歸還同等大小的房屋之要求,被拒。他們說,這個房子不存在了,所以,不存在歸還房屋以抵價之說。

四,那麼,這個房子被拆的責任歸屬,是什麼!屋主,並無拆房之任何責任。但是,這個問題他們不予考略。

於是,出現我們上述所言之歸還你一部分錢的現象。

眾所周知,北京東單一代(西總部胡同位於此)的現時房價,肯定是每平米超過萬元。但是,我們的折舊房價,只是八百元。這個物權法保證的是何種物權呢!我們不甚了了。

何時,存在我們再度要求歸還土地價值之時機呢?

物權法根除土地私有制的做法之危害,在我們遭遇的房產糾紛中充分得見。

在此之前,北京市曾經頒布過一個私房問題已經解決的新聞。原來如此,這個私房問題,就是這樣解決的!

由此看來,人們在讚揚這個肯定私產之法的時候,他們究竟想過沒有,在這個中國特色把持和涵養下的物權法,究竟是不是又是一件皇帝的新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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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議報》第293期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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