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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庭:外商在印度分公司开支必须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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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传信新德里二十八日专电)印度“所得税法庭”孟买分院今天判决表示,外国公司在印度常驻型办事处的开支,应当遵照印度国内所得税法,除有限税额可依规定减免之外,其余都必须缴税。

在此之前,绝大多数外商在印度常驻型办事处,包括分公司、办公室、工厂、仓库及销售点等,一直都是根据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双重课税相关条例,将所有在印度的开支都申报减免赋税,包括商务旅行和餐饮休闲等。

但印度所得税法庭孟买分院由法官库玛和戴维组成的联席法庭判决表示,相对于印度的国内所得税法,上述减免赋税条例“可不予承认”。

库玛和戴维法官是在审理阿拉伯联合大公国马西瑞克银行驻印度分行的案子时,作成了上述判决。

马西瑞克驻印度分行先是根据两国减免赋税协定,缴纳了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在印度营运产生的收入所得税,但随后又提报在印度营运的所有开支,包括商务旅行和餐饮休闲,申请免税。

但印度税务局在核定时,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款,外商在印度常驻型办事处申请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在印度营运收入所得总额的百分之五,否决了其中若干旅行和餐饮休闲项目。

尽管马西瑞克银行驻印度分行不服,并指出阿联大公国与印度政府签订的减免赋税协定第七条款,容许旅行和餐饮休闲类的开支得予免税,此外,印度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免税协定,几乎有一半也有类似的互惠条款。但在孟买所得税法庭的判决之后,外商显然有必要重新评估在印度的营运所得。

另据台湾印度协会网页说明以下印度所得税务判例,也可了解外商在印度的所得税缴纳原则。

印度所得税法庭宣布,任何外国公司,不论实际入账当时在印度是否设有常驻型办事处,只要该笔收入是因为该公司印度办事处的营运而产生,就必须缴税。

事实上,这并不是新规定,二零零六年五月荷商“凡诺德海事工程公司”正是因为这项规定,惨遭败诉,印度法院裁定该公司必须为二零零一/零二年入账的三亿七百八十万卢比纳税,虽然凡诺德早在一九九五年就取消在印度的分公司,但是由于这笔收入的产生是在凡诺德尚未取消分公司之前,所以印度政府有权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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