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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球星照片侵权案 业者遭地院判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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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三十日电)美国职棒大联盟( MLB)西雅图水手队日籍球星铃木一朗(ICHIRO),因为创信公司未经其同意就使用照片,因此委托律师跨海提起民事诉讼。台北地方法院今日判决创信公司应赔偿铃木一朗台币五百万元,并停止销售印有铃木一朗照片的产品,相关平面广告都要移除;本案仍可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创信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使用铃木一朗(Suzuki Ichiro)的照片,包括在公司士林门市的墙面、新光三越百货公司站前店十一楼的“ MLB 美国职棒大联盟”、信义店 A11 馆六楼 文化馆的“ GO GO SPORTS CENTER ”专柜壁面、指南客运公车外广告,以及在 2004 年十一月十日出刊的第二百七十二期“职业棒球”杂志封面内页、第一页跨页广告。

虽然创信公司提出美国 MAJESTIC ATHLETIC 公司意向书,辩称授权经销印有铃木一朗姓名及球衣背号的商品,并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铃木一朗肖像权推销商品。

但法官审理认为创信公司未获合法授权,因此判决创信公司败诉,应赔偿铃木一朗新台币五百万元(财产上损失三百五十万元、非财产上损失一百五十万元), 并自 2005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到清偿日为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利息。另外创信公司应停止销售任何含有铃木一朗照片的产品,相关平面广告都要移除,并将侵害肖像权的产品立刻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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