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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佣金制保险业务收入扣成本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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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一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规定纯佣金制的保险业务员,佣金收入将认定为执行业务所得,可以扣除必要费用,再予以课税。金管会预估适用者将达十万人,财政部虽反对,但在立委坚持下,本案仍初审通过。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下午审查“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规定承揽、委任(纯佣金制)保险业务员也列为执行业务者,执行业务所得可以扣除必要费用后,剩下所得才需要课税。

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台北市)表示,保险佣金给付过去认定为薪资所得,申报所得税时,仅能扣除新台币七万五千元的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但若认定为执行业务所得,依现行规定可先扣除必要费用百分之二十,剩下收入才需缴税。政府应基于公平正义原则,保障最基层的保险业务员。

民进党籍立委郑运鹏(台北市)表示,如果要照顾只抽佣金、收入不多的保险业务员,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已经足够,否则此例一开,每个行业都改为佣金制怎么办?况且此项修法没有排富条款,若纯佣金制保险业务员收入很高也同样适用,如此等于是处罚国库。

金管会保险局组长陈开元说,目前非雇佣制、纯抽佣金的保险业务员约有十万人,这些人没有受到劳基法保障,这项修法可以考虑。

财政部次长林增吉则表示,所得税法中执行业务者的资格规定很明确,必须要自负盈亏、自创品牌,保险业务员只是替保险公司拉保险,保险内容及盈亏都由保险公司负责,因此保险业务员不符合执行业务者的精神,立委的提案,财政部予以反对。

现行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业务者,是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著作人、经纪人、代书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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