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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廠商未依限納稅裁罰上限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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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修正通過所得稅法、貨物稅條例及土地稅法部分條文,配合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將原本對產製廠商未依限申報納稅者,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百分之二十怠報金規定,修正為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及九萬元。

司法院於2006年九月十五日公布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認為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及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產製廠商未依限申報納稅者,應分別按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百分之二十怠報金等規定,無合理最高額限制,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有違。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八條之一及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後,將現行百分之十滯報金及百分之二十怠報金,皆限縮為滯報金不得超過三萬元、怠報金不得超過九萬元。

財政部官員日前在立法院表示,目前一年裁罰金額約四億元,且非屬稅收,縮減後影響不大。

另外,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明定「適用特別稅率」等相關規定,但母法第五十四條並未列明,導致稽徵機關依施行細則裁罰後迭有爭議;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後,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將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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