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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行政機關不得無限期追討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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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五日電)台灣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明訂行政機關不得無限期追討納稅人欠稅。另規定法案修正前已移送行政執行但尚未徵得的欠稅案件,自法案修正通過日 (即二00七年三月五日)起五年內無法終結者,不再執行。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雖明訂,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期滿未徵得者不得再徵收,但於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沈智慧(台中市)於上會期提案說明時指出,現行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即規定,行政執行有法定期限,不得無限期追討,可見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有關不在此限的規範,明顯與行政執行法抵觸,有必要增列執行期限規定,保障人民權益。

全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並經今年元月三日(週三)朝野協商達成初步共識,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

修正後條文增列第四項規定,往後稅捐之徵收,於徵收之日起算五年內未徵得者,改交行政執行逾十年又未徵得,不再執行。至於新法修正日前尚未終結的各項待執行案件,可自修正日起算再執行五年,逾期未徵得者不再執行。

此外,為明確釐清何謂行政執行,立法院會上午另三讀修正通過行政執行法第七條條文,增列「開始行政執行」定義與要件,分別為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以及已展開調查程序者。

不過由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與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滄敏(彰化縣)所提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提高限制出境的欠稅下限,立法院會決議不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親民黨籍立委劉文雄(不分區)等主張擬具「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條例草案」,以放寬欠稅人不得出境限制,立法院會則決議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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