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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國土測繪法 健全國土測量製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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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土測繪法,健全國土測量及製圖相關制度,提升測繪品質,達成測繪成果共享,並明確化測繪業管理相關規範及罰則。

條文規定,基本測量事項,即測量基準測量與基本控制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測量人員辦理基本測量,須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勘查或測量時,其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為促進地圖資訊流通、資訊標準化及提升地圖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圖資訊管理制度,並為法定全國出版的地圖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地圖,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連同電子檔送存中央主管機關一份,再版時亦同。

為提升製圖水準,中央主管機關得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並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

在測繪業部分,測繪業應置核准登記,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及具兩年以上實務經驗的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兩名合格測量員,依測量技師指揮執行業務及接受管理。

測量技師事務所、公司及技術顧問機構才可經營測繪業,執行測繪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營測繪業務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才可繼續營業。

政府機關依法完成的測繪成果,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提供者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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