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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旋轉門條款 學者建議採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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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二十二日電)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出任宇昌生技董事長,引發外界對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的討論。根據考試院近期委託學者進行的報告建議,離職公務員再任職營利事業,應採事前審查許可制,且應建立申報財產制度。

銓敘部法規司長周秋玲表示,考試院2005年十月針對公務員服務法中的旋轉門條款提出修正,若本屆立委任期結束前,未完成修法,會綜合考量學者意見,再提修正案。

2000年七月公布實施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也就是所謂的「旋轉門條款」。違反「旋轉門條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案實施以來,各界看法不一,2005年考試院將旋轉門條款由「職務禁止」改為「特定行為禁止」,修正後條文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的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周秋玲表示,有立委認為修正版本更寬鬆,且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太多,但行政部門認為,若嚴格規範,恐不利產官學人才交流,修正案至今仍在立法院,尚未通過。  

考試院近日委託開南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學系,進行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內容研究,提出的期中報告指出,世界各國對離職公務員都定有旋轉門條款,多採事前審查許可制,其中美國旋轉門制度採特定行為的禁止,按限制對象與職務性質有不同規範,有的限制終身,也有五年、一年不等的。英國也採事先審查,日本採職務禁止和事前審查許可並行。

報告建議,對離職公務員再任職於營利事業,應採事前審查許可制,並在考試院設獨立審查委員會;原規定採職務列舉禁止,應修正為採特定行為的禁止。

至於限制年限,報告認為,應可酌情縮短,對卸任部長和政務次長以上、第十二職等以上高級事務文官和第十二職等以下事務官,應分訂審查許可標準。

報告建議,違反規定者可提高罰鍰額度,也應建立離職公務員再任職民間營利事業申報財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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