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考慮立法規定僱主須提供僱員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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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訊】根據華盛頓郵報12月28日報導,華盛頓特區即將成為全美國第二個要求僱主必須提供所有僱員有給付病假(paid sick leave)的城市。

在華盛頓特區的法令規定下,公司僱員因為身體健康之故、家庭暴力、或性侵犯等原因可以利用其有給付病假不上班。

有給付病假的天數則可根據僱主的公司大小而定。例如50個僱員以上的公司,必須提供最多達7天的病假。10人以下的小公司必須提供最多達3天的病假。

華盛頓特區商會(D.C. Chamber of Commerce)表示必須花些時間研究這個法令將對商界產生甚麼樣的影響。(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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