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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看尽粮商脸色 翁良材组稻农公司顾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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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二十日电)翁良材是个“粗中带细”擅长协调的领袖型农民。说话大声,深怕稻子不听他使唤,却又手法细腻、深深巩固农民的心,从小看尽父执辈与粮商们周旋和脸色,誓言未来有能力要好好照顾农民,再加上日本农政制度的刺激,如今发挥协调沟通能力,一呼百诺,顺利催生台湾稻农有限公司。

今早台中县乌日乡南里村溪南路的田间除了大片油菜花外,中间一块田搭了舞台、音响,还有爆米香不时“碰”的一声助阵,这是台湾稻农有限公司的成立大会。稻农界视此举为“革命”,由农民自组公司当股东,卖起自己种植的“正港”台湾好米。

田间一位方头大耳的农民,一会儿和来宾哈啦,一下子接受媒体访问,脑筋快,说话不带螺丝,条理分明地的回答记者的提问,再一转眼又招呼各地来的稻农股东,排演稍后要上演的行动剧,活动力十足,无形的协调魅力散发全场,让人一看就知道此人非池中物。

忙完一阵子才有时间和中央社记者聊聊为何要全力促成“台湾稻农公司”。

翁良材说,父执辈也是稻农,从小家里很苦,学费从来没有准时缴过,当时稻农们没钱买肥料、农药,只好转向粮商借钱,几个月后稻谷收获再拿去抵债,但是往往全赔进去都不够,有时碰到台风、淹水,稻谷欠收,那一年家里更难熬。

印象中家里从来没有稍微手头宽裕过。翁良材陪爸爸带着好多袋稻谷给粮商收购,粮商在秤完稻谷,工人将大袋稻谷搬离秤时,粮商手上那枝笔总会轻轻的在标尺上一敲,手再按在秤上,顿时之间稻谷纪录短则少400公克,重则少600公克,从小他就明白粮商用这种“奥步”多赚农民的稻谷。

1974年到1975年翁家的经济还是拜养鳗业外销日本大赚所赐才改善。

翁良材说,当时养鳗户需要大批孑孓为饲料,孑孓一斤新台币一百多元,翁爸爸和翁妈妈白天照顾田间,晚上两人脚踩附近的臭水沟,一点一点的捞孑孓卖给养鳗业者,这一捞就是“十年”。

翁妈妈更做了一件现代人无法想像的事。

翁良材中午送便当给在田里工作的翁妈妈,翁妈妈在六、七分钟内吃完便当,然后开始在附近的小溪,用水草一点一点的赶着大肚鱼到篓子内,一个中午的“渔获量”让小朋友拿都拿不动。

大肚鱼拿回家后,由祖母负责洗净下锅油炸再拿到市场去卖,一斤可卖得30元到40元,晚上翁爸爸和翁妈妈再忍着被蚊子叮去臭水沟里捞孑孓,就这么一点一滴的改善家中的经济,让人佩服活命的韧性。

小时候看尽粮商脸色,深知农民疾苦。如今翁良材已经成为粮商,也是育苗公司负责人,不再是以前辛苦耕作的农民,但他没有忘了那段苦日子,反而用较便宜价格卖稻苗给农民,甚至还补助肥料、农药给农民,降低农民成本,农民更愿意好好照顾稻作,待收成时,他再向农民购买品质好的稻作,作为育苗之用,省却很多工作和时间,成功地操作双赢策略,也深深稳固了农民的心。

就在去年4月23日下午,翁良材被一位神秘客通知要来台北开会,隔天他和台湾区稻作协会理事陈章楠踏入农委会农粮署台北办公室会议室,在场官员及粮商们对这二位不速之客很意外,这场会议的主题是“研商粮食管理法及粮食标示办法商分条文修正案”。

这场会议开到最后,翁良材才知道,原来粮商早已私下决定,提案要求农粮署删除粮食管理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兼营小规模粮食零售业每日库存在主管机关规定数量 (300公斤)以下者,不受前项规定 (经营粮食业务,应向主管机关办理粮商登记,并取得粮商登记证后,始得为之)之限制。”

也就是说,目前稻农可以直接卖米给消费者是因为粮食管理法第十条第二项的保障。若此条文被粮商运作删除,稻农们除非取得粮商执照,否则直接卖米或网路上卖给消费者均视同违法。

翁良材在会议中力战粮商,抵死保障农民可以售米的权益不被“作掉”,最后这场会议只好不了了之。但也促成了非得成立“台湾稻农有限公司”的决心,自产自销,让消费者知道什么是纯台湾米,否则一辈子都在吃掺杂进口米,还怪农民种不出好吃的米。

2006年4月,台湾稻作协会会员到日本参访,与日本稻协农民交流后,翁良材见识到日本农民无卖给政府的义务,不必卖给粮商,也不用粮商登记,农民可以直接卖给消费者,农民自己对产品负责。但是台湾体制是一定要成为粮商才可以卖米,所以翁良材和会员开始思考,应该成立稻农公司。

随后再碰上这个差点被作掉的“会议”,更加笃定翁良材要登记成为粮商自产自销,结果一呼百诺,获得50余位农民的信赖,每个人出资成立了资本额新台币八百多万元的公司,被视为“小虾米”对抗资本上亿元的“大鲸鱼”粮商。

他强调,未来稻谷的冷藏贮存和行销将是最大问题,也是最需要全体会员共同努力解决的困难。

这是台湾农民的头一遭,只要熬过初期的不顺,他有信心日后会吸引更多农民参与和消费者的青睐,进而带动台湾稻作界“量变转为质变”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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