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書:論如何改進中國「人大」監督「一府兩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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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訊】(獻給全國「人大」十一屆五次會議)

全國「人大」及地方各級「人大」並各位「人大」代表:

很久以來,人們一致認為,國家法律制定了很多,黨的政策重民利民生,但執政、執法者不能認真貫徹實行,有的還大打折扣,這樣一來二去就造成人民群眾對政府和司法官員有意見有看法,不信任和不擁護,形成官民之間感情隔閡,矛盾重重,以致矛盾激化,時有發生。

國內如此,國外呢?

改革開放門戶大開,世界資本擠頭鑽腦地集散到中國來,造成世界工廠的大場面,正面臨世界經濟大衰退、大蕭條的嚴峻形勢,亦必將影響我國的前景及變化。未來中國是個什麼樣?密碼答案,似乎還沒找到。可見,「任憑風浪起,穩坐釣魚船」的中國航船,要想壓住浪頭繼航,就必須船體固如金湯才可以。否則,便難以乘風破浪了。因此,我們認為,把國家比作航船,則目前必須大刀闊斧地清除航道上違憲違法的明的、暗的一切障礙物,避免航船翻沉為大家所共視!

暢通「航道」要依靠什麼工作和方法呢?

在航船內,要清除內奸和向航道上倒垃圾製造矛盾的人;在航船外,舵手要指令炸開冰山和對水下暗礁實施爆破,清除障礙物。

我們這裡認定的「舵手」就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對「舵手」進一步盡職盡責表示我們的意見如下:

一、很多對勞動者侵權奪利的社會矛盾堆積如山,與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監督「一府兩院」力度不夠有關追根索源,研究一下當今中國社會矛盾的特質,多與越權行為和對勞動者濫用權力侵權奪利有直接關係。所以,治理中國侵權奪利的社會矛盾,不斬斷越權行政、權力濫用這條鐵鏈,中國侵權奪利的社會矛盾是解不開的!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勞動人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及至健康衛生權利等,都被改革開放這個歷史車輪碾碎了,奪去了!--中國勞動人民當然不會答應這種掠奪行為了,這就引出了社會矛盾和鬥爭,造就了今天堆積如山的社會矛盾。

有人分析這個社會矛盾堆積如山的過程說,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以權侵權」充斥著神州大地的每個角落,「改革開放」作為開倒車的歷史車輪,把我國獨立自主的先進的社會制度公有制,「車裂」為受美國資本帝國主義制約並剝削、壓迫勞動者的私有制!對此,我們認為,「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這種「車裂」時和「車裂」中,是完全有職責、有義務、有能力、有條件、有力量出面阻止這種「車裂」活動的,因是最高權力嘛,一聲號令,禁止「一府兩院」搞「車裂」公有制--誰敢不聽呢?!

可偏偏是全國「人大」及地方各級「人大」該作為阻止「車裂」的,卻不作為阻止其「車裂」,所以,就算不說它失職,而說它監督「一府兩院」力度不夠--總還可以吧!!!

二、「人大」監督「一府兩院」效果不佳之研究

「監督」的本意,是察看和督促。--至於察看什麼?督促什麼?其詞其意,沒有進一步的能量來加以闡釋了,這是「監督」一詞處於「中性概念」的歷史使命所決定的。對此,從政治學的角度講,這種中性概念詞,起著模稜兩可的作用,對問題正、反兩面含含糊糊,由不表示明確態度,發展到「姓社、姓資」不准爭論,正是公權向私權過渡的一架跳板,即公權力轉化成「讓少數人先富起來,發展一段資本主義」效力的私權力,結果使原《憲法》第36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有權直接向國務院及各部委提出「質問」的權力,變成1982年修改後的《憲法》第73條奪掉了全國「人大」代表那一直接提質問的權力了!--這樣一修改,就是內奸或間諜、賣國賊幹出賣國罪惡也無人有權直接提出質問了!--這是一種老謀深算的結果,也是今天「人大」監督「一府兩院」難於產生社會效果和政治結果的根源所在。

由此我們看出,「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社會效果不佳不是一個方式方法問題,而是一個方向、路線問題,即從何處著手,哪處下腳看成績、數差錯的問題。「察看」一府兩院的成績,只能去看本職工作以外的超額部份,該完成三個的,卻完成了四個,多出的那一個,是察看的對象;「督促」一府兩院要改進的工作,那是指一府兩院該幹好的本職工作沒有盡職盡責完成的地方,或者是失職、瀆職的越軌行為!只有這樣,每年三月「人大」會的「人大」工作報告,才是中國老百姓所要瞭解的內容和要看到的文字記錄。

三、人民群眾要問的問題是:「人大」怎樣監督「一府兩院」?

「人大」怎樣監督「一府兩院」?這個問題,本論手中沒有這方面一個確切的答案。
但按老百姓的話說,如果把「人大」比作父母,那「一府兩院」就是父母的兒和女。兒女幹得出色,父母就會叫好,表揚、鼓勵或獎賞,兒女干的不好,或干壞了事,作父母的不管,交給無權管的(如信訪部門)或旁系(比如紀檢部門)去管,那當然會無法「督促」出結果了!以上是老百姓說的或問的「比喻」,雖不夠文明雅正,卻倒是提出了一個我國政權怎樣侍國待民的大課題!

人類社會發展了幾千年後,進入到信息時代的21世紀,政權本身就到了應當給國家、人民幹出大好事業來的;不幹好事業無疑要受到人民大眾唾棄的!--就此而論,「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的重點,不是要「察看」成績,而是要「督促」找距離差,才符合21世紀現代社會的發展與需要。

所以,我們看到,人民群眾有了困難,或者受到惡權的侵犯與欺侮,就找「一府兩院」要保護和關懷;若得不到保護和關懷後,就跑找「人大」要「出手」,要「監督」了!近60年來,事實也證明了人民群眾因事相求時,首先找的就是「人大」的兒和女,待這些「兒女」們不管了,再找「人大」的。凡此種種,「人大」的兒女職責內該管的事,被推拖了或者不管了,再找「人大」這位父母官去監督了!——這些都是人民群眾對「一府兩院」所希求的「人大」監督。因為這種監督,是以人民群眾老百姓的呼聲、老百姓的利益與要求為基礎、為目的的,所以人大得總管。除此之外,一切巧立名目、走馬關花的「監督」,則是浪費勞動者的血汗錢和形式主義的遊山玩水的多餘之舉(監督)!

由此,應改變長期以來一個錯誤的行為與做法是:「人大」常把人民找進門來的無奈救助,推給「一府兩院」去辦而不是直接「監督」(一府兩院給辦了,人還找你人大幹什麼?),這樣以來,就造成「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的效力大打折扣,權威下降,公章不受敬重都不在話下,連最高權力機關的威嚴,也往往被其產出的「一府兩院」一把手所壓住!--此舉河北省臨漳縣一個活例子來證明:2000年時臨漳縣人大常委會以「臨人常監字〔2000〕第001號」《法律監督書》:「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和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1條之規定賠償當事人損失的決定,迄今近八年了臨漳縣一撥一撥的「一府兩院」官員們,誰理睬過這個臨漳地方最高權力?

再舉一些依法應由「人大」監督「一府兩院」工作而不依法監督的案例看一看:

1、「人大」監督政府方面的:

(一)上海市寶山區楊行鎮擴路動遷案--寶山區政府職能部門房地局,應按國有土地和非住房給西街村塘灣53號沈雪娣的「上海市寶山區明新裝潢材料經營部」安置、補償的,可該政府職能部門卻要違憲違法以集體土地和住宅房同沈僵持數年迄今既沒安置、也沒補償,這樣的政府守的什麼職?盡的什麼責?--對此,本論認為上海「人大」應該依法進行「監督」?!

(二)安徽省銅陵市政府制定了一個違憲違法的46號紅頭文件以斂財為基準搞城市房屋拆遷,受害的被拆遷戶多次用46文違憲內容向全國人大告狀都不管,那全國「人大」不管違憲法規管什麼?!如果全國「人大」因鞭長莫及監督不到銅陵的違憲法規,安徽省「人大」、銅陵市「人大」總不能也是「鞭長莫及」吧?!?

2、「人大」監督檢察院方面的:

(一)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公安局刑偵大隊現場已偵察查明死者呂東生前身上沒帶行刺匕首,可博山區檢察院的刑事起訴書上非帶上一筆說死者呂東生前身帶兇刀刺袁軍,才被袁軍奪刀……個中是非,公安卷宗結論正確?還是檢察院起訴書有根據?--山東省「人大」,或者淄博市「人大」該派員查清向人民一個交待吧?

(二)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檢察院因向西安整流變壓器廠廠長張平安索賄受賄後,包庇張平安貪污公款200多萬和庫存黃金4080克(舉報追究到張的家鄉查出後,張已用去了三百八十五克),反而對貪污的罪惡作出結論是:「涉嫌貪污的主觀犯意不能充分證實,故認定涉嫌貪污的證據不足」--這種瀆職犯包庇罪行為,「人大」不下手下腳查處的話,那有什麼資格選任檢察長?

3、「人大」監督法院方面的:

(一)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對張店區鄧兆君申請國家賠償確認案,在法定期內該確認而未給確認,--這個問題,似是一個深不見底的普遍現象,請全國「人大」修改有關法律吧!

(二)山東省煙台市中級法院,對招遠市法院枉法裁判路香蓮租賃夏甸鎮「經貿樓」案依法立案再審卻久拖不審案,「人大」不介入監督還要推到哪個「猴年馬月」?!

4、「人大」監督政府領導下的公安方面的:

(一)江西省萬年縣公安機關,收去該縣大源鎮商戶胡金水的身份證已逾兩年,收去胡的手機,搶去國家信訪局給胡本人的回復信件,不讓胡上訪,非法拘禁胡之後,拒絕依法給胡「拘留證」,--拘留胡金水如果是依法行政的,就給拘留證不是一張紙嗎?為什麼不給人家?

(二)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上海市公民丁慧莉因拆遷案上訪北京,今年(2008)4月30日沒去過天安門廣場擾亂公共秩序,可兩個半月後於7月16日拘留她五日。丁不服,請求上海市或長寧區「人大」監督政府公安機關拿出2008年4月30日丁慧莉到天安門廣場攝像頭下的攝像照片以證實之!
綜上,「人大」監督「一府兩院」不是文字遊戲,而是到「一府兩院」的實踐活動中,弄清他們是否守職盡責了?

四、「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規定有無職責、義務協助人申冤上告?

這個問題的提出,關係到國家和地方最高權力的組成成員的本職有沒有責任和義務監督國家憲法實施的問題?我國憲法第76條規定「人大」代表有義務「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可見,凡是以憲法和法律規定作依據的申訴人,「人大」代表應是有義務協助他們處理解決矛盾。所以,人民群眾或法人找「人大」代表申訴時,該代表應履行職責,協助申訴者解決好所訴矛盾。

五、建議「人大」採取新的監督方式方法和制度,督促「一府兩院」限期根除冤假錯案

多年以來,萬千件冤假錯案十年二十年長期久拖不解決,給國家形象造成毀滅性的打擊與破壞。毛澤東共產黨有一條「有反必肅,有錯必糾」方針政策為什麼失靈了?細究起來,卻原來有一個「有錯不認,知錯不糾」的錯案保護層陰險的潛藏在一些人的頭腦中,要破解的話,本論建議如下3條請採納:

(一)限令執政、執法者改變唯心論世界觀,必須以辯證唯物論世界觀面對一切案件;

(二)減去煩瑣的申訴程序形式,單刀直入的接處申訴案件,前提與方法是:凡申訴案件,均使用聽證會辨明是非限期結案;聽證會由人大、政協代表和人民群眾參加到場聽證和監督。

(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錯案追究制度。

拒絕執行「錯案追究制度的單位與責任人,以瀆職論處」。

六、改革法制,在全國各大學法學院設立由「人大」成員、社會法界人士、法科師生組成法律援助團組
社會調查證明:中國信訪人百分之九十八是法盲,其中不少人還是文盲。這對於「官司」這個無底洞,法盲者是要暈頭轉向的,尤其重壓在身的信訪人、久拖不結的申訴,懷著希冀亂走亂找的痛苦與悲情,是極須要國家伸手拉一把的!國家花了很多人力、物力搞了不少豆腐渣工程,當然也應當拿出一部份人力、物力設置援救社團協助中華民族中信訪人渡過申訴難關!

七、調查發現下列幾類案件特別需要「人大」個案監督

1、天津市魏婕繼承公租房案,經10年審理和32個判決,裁定迄今未結案;

2、新疆烏蘇市法院錯執案外人曾慶安旅社飯館案,申訴二十一年了迄今仍抗拒執行新疆高法2001年執行回轉令;

3、河北省景縣公檢法使用原告彭長青妻子、姐姐作證人證言枉法裁判無動手打人者彭立國冤獄七年案;

4、山東省招遠市公安交警七年時間不處理逃逸汽車撞死技工莊曉波人命案;

5、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魯人辦信字(2005)第134號」上報全國人大信訪局督辦公安部法醫參於假孫傑驗屍案;

6、2006年4月20日《華夏時報》A12-刊出有關照片信訪人李曉娜、關春榮、陳琦因檢舉揭發被報復、遭無聲殺人武器電磁輻射、放射性元素輻射終日無法活路案,迄今無人偵破,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專門法,嚴懲使用尖端科技無形屠殺百姓的問題;

7、請全國人大制定專門法,嚴禁嚴究無憑無據拘禁、勞教有理上訪人。

各位代表,世界經濟大衰退、大蕭條,必然要影響我國的政治和經濟活動與生活。本論在「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精神勵志下,我們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十一屆五次會議作出如上七項建議,請議論採納為盼。

大山 北京工作室采輯
2008年10月24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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