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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银行可公布呆账逾5000万元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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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4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银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银行可公布呆账逾新台币5000万元,或贷款半年内发生逾期转销呆账逾3000万元以上的客户资料。

另外,为强化股东管理,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银行股份超过5%时,须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如欲持股超过10%、25%或50%者,须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删除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同一银行股份不得超过银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的规定。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的“银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现行条文规定,银行对于顾客存、放款或汇款等资料,除法律或中央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保守秘密。

初审通过条文新增规定,客户逾期债权已转销呆账、累计金额逾新台币5000万元,或贷放后半年内发生逾期累计转销呆账者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以及检察官提起公诉之案件,与其有关的逾期放款或催收款项资料,银行可排除保密义务,公开呆账客户资料。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委陈树表示,银行将定期公布期限长、金额大的呆账大户,公布方式为在银行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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