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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明年1月10日發放領取消費券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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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台北26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將自明年1月10日起,由各地鄉鎮市區公所按戶發送。若1月15日前仍未收到,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查詢。

振興經濟消費券特別預算今天在立法院審查通過,內政部隨即發布「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辦法」。

內政部表示,辦法規定領取資格,是以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因此只要在基準日符合領取資格的人,例如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取得居留許可的無戶籍國民、外籍或大陸港澳配偶,以及明年3 月31日前出生,並且在當週上班日以前(4月3日前)完成戶籍登記的嬰兒等,都可以領取消費券。

內政部提醒,如果因為出境超過2年以上,戶籍被依法遷出,應儘快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至各地戶政機關辦理設籍,以保障自身領取權益。

內政部同時表示,各地鄉鎮市區公所將自明年1月10日起按戶發送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內政部提醒民眾,若於明年1月15日後仍尚未收到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者,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查詢。

此外,內政部表示,新式身分證已經在94年12 月21日起迄96年12月31日全面換發,並自96 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舊式國民身分證。如果尚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將無法請領消費券。因此內政部也呼籲尚未更新身分證的居民把握時間提前至戶政機關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以利領取消費券。

內政部也提醒民眾,消費券發放分為統一發放與個別領取,統一發放日是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前往各地消費券發放所領取。同時,為了紓解人潮,領取通知單上將建議領取人分上、下午梯次領取,內政部希望民眾若時間許可,請儘可能依建議時間前往發放所領取消費券。

未能於1月18日領取者,請於2月7日下午起至4月30日止至指定郵局領取,逾期將不再發給。各地郵局為便利民眾領取,2月7日星期六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以及2月8日星期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的假日時間,特別開放專辦消費券領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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