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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 投資國片抵稅延至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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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3日電)國產電影生機再現,立法院助一臂之力。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訂民國98年1月落日的產業投資國片抵稅規定,延長到103年。

為獎勵營利事業投資拍攝國片,93年1月7日生效的「電影法」第39條之1,明定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達一定規模,其原始認股持有3年以上,第4年起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的20%限度內,在不超過該年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50%限度內,5年內得予抵減,該規定於98年1月7日屆滿5年後失效。

由於獎勵條款效期即將屆滿,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敦義、丁守中提出「電影法」第39條之1修正草案,建議將營利事業投資國片抵稅規定,延長到103年1月7日,獲41位朝野立委連署,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

此外,為要求各級政府積極協助電影產業發展,避免因行政作業層層限制形成障礙,委員會還初審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孫大千提出的「電影法」第39條修正草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各級政府,協助電影順利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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