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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投资国片抵税延至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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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3日电)国产电影生机再现,立法院助一臂之力。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电影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原订民国98年1月落日的产业投资国片抵税规定,延长到103年。

为奖励营利事业投资拍摄国片,93年1月7日生效的“电影法”第39条之1,明定营利事业投资制作国产电影达一定规模,其原始认股持有3年以上,第4年起得以其取得股票价款的20%限度内,在不超过该年应缴的营利事业所得税50%限度内,5年内得予抵减,该规定于98年1月7日届满5年后失效。

由于奖励条款效期即将届满,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敦义、丁守中提出“电影法”第39条之1修正草案,建议将营利事业投资国片抵税规定,延长到103年1月7日,获41位朝野立委连署,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

此外,为要求各级政府积极协助电影产业发展,避免因行政作业层层限制形成障碍,委员会还初审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孙大千提出的“电影法”第39条修正草案,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主动协调各级政府,协助电影顺利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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