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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助理等纳劳基法?劳委会:依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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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二十六日电)劳工团体今天向行政院陈情,要求大专院校研究助理及工读生须纳入劳基法适用范围;劳委会官员表示,若有提供劳务及薪资的对价关系,且无相关法令排除时,就适用劳基法范围,但由于形式多样,需依个案劳务给付情形做事实认定,双方若有疑义,可寻求地方劳政机关协助。

今年一月一日起,劳委会公告公务机关临时雇员将纳入劳基法适用范围;但日前媒体报导,在许多公立大专院校联合施压下,行政院日前的跨部会会议决定,将排除公立大专院工读生与专案研究助理适用劳基法。青年劳动九五联盟、台湾劳工阵线与学生团体上午到行政院陈情抗议,要求保障研究助理及工读生权益。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官员解释,一般工读生和研究助理适用在劳基法适用范围没有争议,但有些研究助理及工读生任用涉及特别目的或其他公法设计有关的关系,双方属于委任或劳雇等关系,必须依个案的劳务给付事实做认定,目前并无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他指出,若有提供劳务及给予薪资的对价关系,且无法提出相关法令排除时,就应落在劳基法的规范范围;若事业单位和劳工对双方属于雇用、委任或其他关系有疑问时,可向地方劳政单位寻求协助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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