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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金融商品利息所得一律課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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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溫貴香台北十九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定各類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稅率,一律以百分之十課徵,但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方式,營利事業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修正草案獲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歷年來市場對債券、票券的賣出及買回,視為個別買賣,導致投資人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價差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而免稅。

財政部說,為維護租稅公平,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此次修法有關個人以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規定按百分之十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至於營利事業所得部分,明定營利事業持有各種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取得的利息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另外,基於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金融商品稅負衡平,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認屬其他所得,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都按百分之十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財政部並表示,現行不論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無適用投資抵減,都按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百分之十,作為扣繳稅款計算基礎,造成國庫補貼國外投資人情況;因此,此次也修正為應按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實際繳納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作為計算基礎,以符兩稅合一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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