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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金融商品利息所得一律课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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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温贵香台北十九日电)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明定各类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税率,一律以百分之十课征,但个人部分采分离课税方式,营利事业则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修正草案获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财政部表示,历年来市场对债券、票券的卖出及买回,视为个别买卖,导致投资人从事附条件交易的价差视为证券交易所得而免税。

财政部说,为维护租税公平,兼顾金融市场发展与稽征作业简便,此次修法有关个人以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及证券化商品从事附条件交易的利息所得,规定按百分之十扣缴率扣缴税款分离课税。

至于营利事业所得部分,明定营利事业持有各种短期票券及证券化商品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另外,基于兼顾金融市场健全发展及金融商品税负衡平,个人与证券商或银行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的所得,认属其他所得,与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都按百分之十扣缴率扣缴税款分离课税。

财政部并表示,现行不论加征的营利事业所得税有无适用投资抵减,都按获配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扣缴税款计算基础,造成国库补贴国外投资人情况;因此,此次也修正为应按获配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实际缴纳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作为计算基础,以符两税合一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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