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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調查  52.6%公司提供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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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四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項調查指出,員工超過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者占百分之五十二點六,與2002年兩性工作平等法開始實施時相較,提高了十三點七個百分點。

兩性工作平等法在2002年三月八日開始實施,去年年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委會為瞭解此法實施成效,在2007年十一月,以「事業單位」為調查對象實施調查,回收樣本三千三百四十六份。

勞委會表示,若進一步問沒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的事業單位,當有員工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有百分之二十八點九的事業單位會同意員工申請。

此外,調查顯示,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的事業單位,對員工復職的安排,以「恢復其原來的職位」居多,占百分六十六點二,其次依序是「公司考量員工意願後作調整」約占百分之十九點五、「由部門主管決定」占百分之八點四、「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門決定」占百分之五點一。

問及當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人力因應方法(複選),公司以「不遞補替代人員,直接調整同一部門人員因應」居多,占約占六成二,其次是「調用其他部門人員」三成九、「僱用約僱人員」二成三、「僱用派遣或兼職人員」二成一及「進用正職之新進人員」二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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