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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簡化刑事訴訟調查證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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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九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新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為簡化調查證據程序,未來刑事訴訟過程中,若當事人、辯護人表示知悉證據內容,審判長可不用當庭逐一提示證據內容,不過,客觀上不可能知道證據內容的無律師被告,不在此限。

根據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等人所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長調查物證、書證等證據,應以提示、使辨認、宣讀、告知要旨或交付閱覽等方式進行,且每調查一證據完畢,應逐一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即使當事人表示知道證據內容,審判長也必須逐一提示證據內容。

草案指出,現行調查證據程序不僅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無所增益,且只是耗費當事人的時間與勞力,應明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知悉證據內容,審判長可以僅曉示證據名稱,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經委員會審查,初審通過新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如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知悉證據內容者,審判長得僅曉示證據名稱,詢問該當事人有無意見。但無辯護人之被告客觀上無知悉證據內容之可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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