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強: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一檢察長巧取豪奪230萬房產真相

孔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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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0日訊】金海龍帶著許多案卷材料,千里千里迢迢到北京上訪,向國家相關部門討說法。

今年38歲的金海龍原是黑龍江省雙鴨山市的一位個體老闆,幾年前在市區開了一家歌廳,由於地理位置優越,經營有方,生意相當火爆。但從2004年起,當地一位檢察長看上了他所在經營地點的商業大樓,利用權勢,花230萬巨款購買下這套房產,用欺騙手段把金海龍趕走。這位瘦削而堅強的東北漢子斷然不服,於是,他從此四處奔走,到法院,上省城,去北京,踏上了一條艱難而漫長的告狀之路。2007年6月,中國百姓權益網編輯部接到金海龍的反映和投訴後,派人專程趕赴雙鴨山市進行了實地調查,探究到整個事件的真相。

金海龍帶著許多案卷材料,千里千里迢迢到北京上訪,向國家相關部門討說法。金海龍聯繫方式:13555169998

檢察長兄弟二人合謀買房唱雙簧

2003年6月1日,金海龍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了該銀行位於雙鴨山市區主要街道上的一處抵貸資產——商業大樓東附樓2-5層,他投資130餘萬元開辦了樂樂迪量販式KTV歌廳。合同租期為2003年6月至2006年6月30日。

2004年5月,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程鑭峰看中了這個大樓,便和其弟弟程一峰商量,由程一峰出面,找到樂樂迪歌廳個體老闆金海龍,聲稱自己已經向工商銀行購買下了這個整座大樓,要求金海龍連歌廳一起轉讓給他。

之後,金海龍向雙鴨山市工商銀行打聽證實,程家兄弟確實已經向銀行方面購買房產,並交了20萬定金。

經過商談,程鑭峰讓其弟程一峰與金海龍最終達成協議。歌廳轉讓價格定為170萬元,先支付20萬元定金,餘款等貸款下來之後再支付。

接下來的日子,金海龍按照雙方的約定,停止了經營,程一峰進行大樓整體外牆裝修。

但程一峰在實際支付了16.5萬元定金後,便一直推托,不支付剩餘款項。2005年5月份,程一峰對金海龍說:「該房屋我沒買成,你的店我也不買了,你看,我交給你的定金怎麼辦?」

在程鑭峰、程一峰倆兄弟要購買房產期間,金海龍也曾多次找到工商銀行,要求優先購買此房屋,但遭到銀行拒絕。

事後金海龍瞭解到,2005年1月17日,工商銀行在雙鴨山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程鑭峰未支付任何購房款的情況下,已經將房產過戶給了程鑭峰,程鑭峰直到2005年5月份才支付230萬購房款。

由於當初和金海龍簽訂歌廳轉讓合同的是程一峰,而後來拿到房屋產權證的卻是程鑭峰副檢察長,戶名也是程檢察長,這兩兄弟玩的障眼法和演的一出雙簧戲,讓金海龍大跌眼鏡,他這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當他想向對方追要170萬元的歌廳轉讓款時,程一峰冷冷地扔下一句話:「有本事你就去法院告吧!」然後揚長而去。

就這樣,檢察官程鑭峰堂而皇之地買得了包括歌廳在內的整個大樓產權,正在經營紅火的個體老闆金海龍則從此再沒有進行歌廳經營,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據瞭解,大樓到手後,程鑭峰的弟弟程一峰打著其兄長是檢察長的牌子,又用同樣欺騙手段先後找到當地三家裝修公司,讓裝修公司進行墊資裝修大樓外牆,之後拒絕支付這三家公司霓虹燈和裝修款,累計欠債達八十三萬元,導致裝修公司至今血本無歸。

「由於程鑭峰兄弟二人合夥公開詐騙,歌廳的轉讓款一百多萬我至今沒地方拿,總共經濟損失高達一百五十多萬,我如今被這個檢察官害得已經是傾家蕩產、妻離子散了!」 向中國百姓權益網工作人員說起這場遭遇,金海龍一雙眼睛裡露出血絲,彷彿在冒火,一臉的痛苦和憤怒。

檢察長導演一場荒唐的房屋拍賣鬧劇

2005年4月27日,黑龍江省雙鴨山市舉辦了一場離奇的拍賣會。形式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是拍賣申請人。金海龍反映說,這場拍賣會是假拍賣,程序嚴重違法。

金海龍說,這場拍賣會最大的特點就是,房屋真正的產權所有人,和參加拍賣競買的人,都是程鑭峰副檢察長同一個人。換言之,程副檢察長既是賣主,又是買主,因為在本次拍賣之前,2005年1月17日,程副檢察長已經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成了法律上認可的真正意義上名副其實的戶主。

這是一場姍姍來遲了三個多月的房屋拍賣會!舉辦這場拍賣會的單位是黑龍江農墾寶隆拍賣有限公司。
金海龍質疑這場子虛烏有的「拍賣會」。他告訴記者:這次拍賣是程鑭峰副檢察長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聯合導演的又一次騙局。他認為,既然程鑭峰早在2005年1月,就已經辦理了過戶,已經擁有了房屋合法產權,成為該房屋的法定產權所有人。那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就失去了對該房產的所有權,該行就無權無資格再委託拍賣行進行拍賣。無疑,這場遲到的拍賣會是彌天大謊,涉嫌虛假違規暗箱操作!

中國百姓權益網編輯部曾就該2004年4月27日房產拍賣會發函向黑龍江農墾寶隆拍賣有限公司瞭解核實情況。

這家公司2007年5月9日回復稱:「我拍賣公司在整個拍賣程序中完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嚴格執行,沒有任何違規操作行為,更不存在出具虛假拍賣手續的問題。

我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雙鴨山市分行2005年4月19日簽訂雙鴨山市商業大樓附樓的委託拍賣合同,依據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510號,商業大樓附樓已裁定歸銀行所有,銀行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我公司在報紙上公開發佈拍賣公告。在公告期我公司特通知承租人金海龍參加競拍,並告知其在同等價位的情況下具有優先購買權,但金海龍明確表示因自己沒有購買能力而放棄優先權。2005年4月27日拍賣會如期舉行,會上8號競買人程鑭鋒以230萬元的價格成功拍得。本場拍賣會已經黑龍江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全程監督備案。」

我公司從接受拍賣委託,發佈拍賣公告,組織實施拍賣會到拍賣會前後期工商備案的每一個程序都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我公司的拍賣是合法有效的。」
金海龍說,他本人從來沒有收到過拍賣公司所謂的參加競拍的任何通知。

針對2004年4月30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向金海龍下達的一份《資產變賣通知》,金海龍同樣指出《資產變賣通知》與「拍賣會」如出一轍!更是工商銀行造假!

他拿出一份2006年5月12日黑龍江省普利斯司法物證鑑定中心出具的一份《司法鑑定書》,證實:2004年4月30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向金海龍下達的一份《資產變賣通知》上,有金海龍收到該通知的簽名,但系他人偽造。

記者不禁暗暗稱奇,這位檢察長大人居然能在三個多月前先拿到這座大樓房屋的產權證,三個多月之後,再通過拍賣會230萬元競買到該房產,這種離奇情節在中國實在是罕見!

那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是否知道該行在拍賣房產過程中出現如此低級的錯誤呢?中國百姓權益網本著力求客觀真實的原則也於2007年5月發函向該行瞭解此事。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給本網編輯部回函中的說法是:「金海龍反映的問題與事實不符,…… 此房產是95年8月由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給我行的抵貸資產,程一峰來我行商談購買該資產時,提出二個條件:一是進行室外牆體裝修(他的意思是裝修門面使該資產增值,到它行貸款購房);二是先辦產權證照,在取得合法證照的前提下再購買。我行認為……一舉幾得的事情,有利於銀行事業發展的事情,銀行怎麼能不辦。由於購買人在2005年4月15日前未能交齊全部購房款,而省行要求在2005年4月30日(工行產權制度改革剝離不良貸款截止日期)處置完抵貸資產,因此我行於2005年4月19日與黑龍江農墾寶龍拍賣有限公司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黑龍江農墾寶龍拍賣有限公司在2005年4月21日黑龍江省農墾報上登發了拍賣公告,於2005年4月27日公開進行拍賣(有錄像、有照片),拍賣結束後,該拍賣公司又出具拍賣成交確認書,且全部為原件,所以假拍賣(手續)純屬金海龍個人捏造。」
兩份失衡的法院判決書

2005年12月27日,金海龍委託律師,一紙訴狀,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和程鑭峰告上了法庭,索要對自己所承租的雙鴨山市商業大樓附樓優先購買權。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原告與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未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無法取得房屋優先購買權。據此,雙鴨山市尖山區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尖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金海龍的訴訟請求。

金海龍不服一審判決,向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於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雙民終字第311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金海龍的律師認為,兩級法院的審判結果顯失公正,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推敲:

金海龍和銀行之間的房屋租賃協議究竟是否合法有效?

金海龍究竟是否依法擁有對樓房優先購買權和租賃權?

兩級法院為何在判決書中對房屋租賃協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隻字未提?

二審判決下達後,金海龍仍堅決不服,經過到處奔走呼籲,雙鴨山市中級法院於2007年6月25日下達了(2007)雙民監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書》,決定將再審金海龍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和程鑭峰優先購買權糾紛一案,並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檢察長倆兄弟的空手套白狼之房地產投資術

儘管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和雙鴨山市中級法院分別作出的兩份判決書,均駁回了原告金海龍的訴訟請求,但是,記者留意到,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2006年7月14日作出的(2006)尖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以下事實: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於2004年12月6日與被告程鑭峰(系雙鴨山市寶山區檢察院幹部)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由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將商業大樓1892.96平方米房屋以2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程鑭峰,被告程鑭峰於2005年5月份將230萬元購房款全部付給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但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在收被告程鑭峰全部房款前,在被告程鑭峰於2005年1月17日在雙鴨山市房地產產權部門辦理所購1892.96平方米房屋過戶手續時,給被告程鑭峰出具了收房款230萬元的收條,被告程鑭峰於2005年1月17日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所購房屋的產權證。

上述判決書內容,可以印證出金海龍所反映的「程鑭峰於2005年1月17日拿到了雙鴨山市商業大樓附樓的房屋產權證,整套房屋分文未付,直到2005年5月份才將全部購房款230萬付給工行雙鴨山分行」情況屬實。

一個檢察長居然在一分錢不花的情況下,取得工行雙鴨山分行的價值230萬元的樓房產權,5個月後再補交房款,買賣雙方的做法離譜得著實令人吃驚!這,難道不是檢察長的身份和特權在作祟嗎?
尤其是工行雙鴨山分行居然在檢察長實際沒有交款的情況下,竟出具虛假的230萬元的收款條,為檢察長辦理房屋產權證提供方便,事情背後隱藏的貓膩更是值得社會關注!

從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雙民終字第311號民事判決書可以看出,法院認定了以下事實,「因《資產變賣通知書》系被上訴人工行雙鴨山分行提舉的證據,故被上訴人工行雙鴨山分行應承擔該證據不實的法律責任,應承擔上訴人所花的鑑定費用。」

為了完成與檢察長之間幕後的交易,工行雙鴨山分行個別領導竟不惜代價炮製230萬元的虛假收款條和《資產變賣通知》假冒金海龍簽名,向法院提交偽證,如此做法,讓身為平民百姓的金海龍慾哭無淚!而工行雙鴨山分行卻對自己的做法,百般辯解,振振有辭:「我行認為 …… 一舉幾得的事情,有利於銀行事業發展的事情,銀行怎麼能不辦。」(見該銀行給中國百姓權益網編輯部的回函)。

據知情人透露,檢察長程鑭峰在拿到該樓房後,迅速將2-5層樓抵押給了抵貸公司,借了230萬元,把房款還給了工行雙鴨山分行,並將一樓賣出,拿幾百萬元房款去投資煤礦生意了。
檢察長巨資買賣樓盤事件引發社會熱議

對於雙鴨山市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程鑭峰買賣商業大樓參與經商的違規違紀行為,金海龍從2007年1月9日起陸續向省、市紀檢、檢察部門進行實名舉報。但是有關部門的推諉態度讓這個東北漢子感到寒心。先是雙鴨山市紀委將舉報材料轉到市檢察院,2007年6月24日,雙鴨山市紀委駐市檢察院紀檢組、市檢察院監察處給金海龍一份《對舉報程鑭峰一案的反饋意見》,內容如下:金海龍,對你舉報的問題,經我們認真調查:(1)沒有證據證明程鑭峰參與經商;(2)沒有證據證明程鑭峰、程一峰與工商銀行合謀欺騙購買商業大樓東側樓一事。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程鑭峰是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屬寶山區紀檢委管轄,我院已建議寶山區紀檢委對程鑭峰調查處理。

對於市檢察院這一反饋意見,金海龍表示強烈質疑,他說,雙鴨山市紀委駐市檢察院紀檢組、市檢察院監察處明顯是在說謊話,是在庇護程鑭峰。(1)程鑭峰花230萬元巨款在工商銀行購買商業大樓附樓,並已在房產部門辦理了產權證。這難道還不是經商的違規違紀事實?(2)在這份反饋意見中,你既然說經認真調查,沒有證據證明程鑭峰參與經商和購買商業大樓東側樓一事,那還建議寶山區紀檢委對程鑭峰調查處理,這不是前後自相矛盾嗎?

金海龍舉報檢察長巧取豪奪230萬房產一事在網上披露後,社會各界對金海龍的遭遇紛紛給於同情及熱切關注。

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一位法官對記者說,作為普通百姓,金海龍敢於站出來與當地檢察長叫板打官司,討說法,其維權精神令人欽佩。

一位全國人大代表說,法制社會迫切需要法院牢固樹立保護弱者觀念,做到庭審過程公開,裁判理由公開,提高民事審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樹立裁判中立觀念,堅守居中裁判,自覺排除來自各個方面的干預和干擾,摒棄各種有損法院中立的錯誤做法。

一位網友發帖子評論說,當私念和官僚權力的結合玩弄法制於股掌之上,使社會公平在很多時候成為一句空話。在執法者和被執法者之間,人民是弱勢群體;金海龍作為普通百姓這種有強烈自我保護意識,正確行使公民權,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的壯舉值得提倡。

北京聖奇律師事務所郎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也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雙鴨山市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程鑭峰的上述行為很顯然已經嚴重構成違規違紀,理應受到查處。

中國政法大學一位法學專家指出:當前我國社會變革或經濟趨於活躍,政府行為和社會經濟活動尚未通過法制形成嚴密規範,腐敗現象最容易滋生。個別公務員把公務職權當作商品進行交換,謀求「回報」,「個人權力商品化」,以公共權力做交易,以權謀私,追求不法或不適當利益,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法治是與權力制約與監督聯繫在一起的。沒有制約與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與腐敗。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因此,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金海龍敢於叫板檢察長,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分行討要優先購買權,事件的發展和引發的社會效應,本身已經大大超出了法律訴訟範疇,政府和紀檢部門不能不引起深思,尤其要正視和理解這起案件帶來的深層次社會影響。

而金海龍則向記者表示,他堅決要把這場官司進行到底,一定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中華申正網站申請註冊人:孔強

2008年7月9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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