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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用或報廢易主 應向監理單位報廢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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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五日電)常有民眾誤以為車輛不使用,交由環保回收商處理或放置不管就沒事,直到收到牌照稅及燃料費通知單,才知未完成報廢手續。台北市監理處今天提醒民眾,汽車燃料使用費及牌照稅的徵收是採日計費,若有廢棄車輛,或車主異動,應儘速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或異動,才不會被繼續課稅。

監理處長鄭俊明指出,近來發現有民眾的廢棄車輛經環保單位處理,但未向監理單位註銷而遭他人使用,結果卻收到牌照稅及燃料費通知單。另外,交大也發現有民眾過世,家屬接手使用後,因違規遭警察以車主之名開單而產生困擾。

監理處指出,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及牌照稅的徵收,是採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車輛種類及汽缸總排氣量按日課徵。

監理處說,車輛毀壞或老舊不能使用,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或註銷牌照的異動登記,當天起即可免徵牌照稅及燃料費;車輛辦理報廢登記,除車主持有有關機關開具事實上無法使用的證明(如車輛被拖吊保管、失竊或送環保署認可的廢車處理機構處理等),燃料費則依規定計算至辦理報廢的前一日止。

監理處表示,若車主已繳納全年期的汽車燃料使用費,辦理報廢登記時即可同時申請未使用期間的退費,牌照稅也可同時向稅捐單位辦理退回溢繳金額。

不過,監理處說,車輛牌照若逾檢註銷後,經查獲違規行駛者,除依法處罰外,並應補繳註銷牌照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的汽燃費,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吊銷牌照的車輛,日後若有違規行駛紀錄者,也須補繳汽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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