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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後天上路 執行難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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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遊說法將於八月八日正式上路,作為遊說重要場域的立法院昨日對全院委員、助理舉辦說明會,在場助理紛對遊說法提出種種疑問,顯得相當緊張,立法院法制局表示,立院將成立專職的遊說登記辦公室,對於遊說法模糊地帶,關說、陳情不在規範範圍,但立委助理進行遊說則在規範內,不過實務上難以確切執行。

立院設遊說登記辦公室 專責處理

立法院法制局長劉漢庭指出,台灣是全世界繼美、加後,第三個實行遊說法的國家。不同的是,美、加遊說法只規範國會議員,台灣的遊說法規範所有的政務人員。立法院是在主管機關內政部通知要辦說明會後,才驚覺遊說法即將施行;占被遊說最大宗的立法院,由法制局調派四人成立「立法院遊說登記辦公室」專責處理,相關表格可在立法院首頁的「資訊公開專區」中下載。

劉漢庭表示,遊說法是陽光法案的一環,目的是讓遊說行為公開化,接受外界的檢驗,因此採強制登記、全部登記、逐案登記、事前登記。

遊說的定義是,遊說者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影響被遊說者,就法令、政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廢止表達其意見。透過公開的演講、刊物、公聽會、媒體宣傳理念,非遊說法所規範。

未來遊說者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案,方可進行遊說,外國政府、團體須委託本國遊說者進行遊說,中國、港、澳人民禁止進行遊說。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七日內,翔實登載遊說案件紀錄表。

主掌立法院遊說登記辦公室的楊育純組長就對立法委員的遊說流程提出說明,欲進行遊說的自然人、法人、團體須先向立法院遊說登記辦公室申請登記,再與立委約定時間、地點進行遊說,遊說前須先出示證明文件,立委接受遊說後,須向登記辦公室辦理登記。若遊說團體未辦理登記或未出示文件,立委可以拒絕其遊說,或要求該團體進行補登記,登記後將列冊、公開。

依法立委若未如實登載,可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的罰鍰;立委若對本人或關係人持股達一成以上的事業進行遊說,可處五十萬至二百五十萬元的罰鍰。

立委助理問題多 法制局長難招架

在場助理對此法的執行,提出許多疑問。委員主動拜會團體諮詢議案事宜,算遊說嗎?立委可否用拖延戰術迴避遊說?若遊說團體強制寄件是否仍須登記?西藏流亡政府成員是否可申請遊說?公營事業是否可進行遊說?委員與部長會面,如涉及遊說,如何辦理?

針對種種爭議,在場的法制局長以及內政部代表也無法一一答覆,許多問題將於遊說法正式施行後陸續浮現,屆時還會再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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