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衛‧麥塔斯:江澤民必須承擔迫害法輪功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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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史迪悉尼採訪報導)正在澳洲參加學術討論的著名加拿大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就西班牙國家法庭刑事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等五名中共高官的決定表示﹕西班牙國家法庭運用普遍管轄權起訴是具有歷史性的決定,(司法程序)已經到了對江澤民一夥的罪行進行直接調查的階段了,江澤民必須承擔迫害法輪功的罪責。

大衛‧麥塔斯應澳洲國立大學和悉尼大學邀請,來澳參加有關的法律學術研討會,就亞太地區人權問題發表演講。到達澳洲的當天,在澳洲首都堪培拉國會大廈,大衛‧麥塔斯先生接受了大紀元記者的採訪。

運用普遍管轄權具有歷史意義

就最近西班牙國家法庭決定運用普遍管轄權原則,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對包括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在內的五名中共高官提起刑事起訴這項具有歷史性的決定,大衛‧麥塔斯先生認為,西班牙法庭的決定明確表示,(司法程序)已經到了對江澤民一夥的罪行進行直接調查的階段了。也就是說,法庭是有充份的證據從而作出這樣的決定的。

他分析道﹕對江澤民、薄熙來、羅幹等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在中國起訴他們。當然這不可能發生,因為犯罪者在掌控政權。其次是在國際刑事法庭起訴他們。但中國不是國際刑事法庭的簽約國。另外,中國有自己的司法系統。在這種情況下,也就是在沒有當地公正(正義、司法),沒有起訴的可能,也沒有可能上國際刑事法庭的情況下,動用普遍管轄權是合適的,普遍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就具有意義了。英國對智利前獨裁者皮諾切特行使普遍管轄權就是一個這樣的例子。

國家豁免權不能濫用

就江澤民和中共利用國家豁免權來躲避澳洲、美國和加拿大等國的民事法庭訴訟,大衛‧麥塔斯先生認為,江澤民必須承擔(以群體滅絕的形式迫害法輪功的)罪責。他說﹕「我不認為一個違反了聯合國人權法的人可以享有豁免權。因為外交豁免權是聯合國國際法的一部分,你不能依據同一法律的一個部分去反對它的另一部分。在我看來,國家豁免權,只適用於那些在行使國家職能的人。酷刑、虐殺是對國際準則的違反,不是國家職能,而是對國家職能的濫用。因此我認為(江澤民)沒有理由享用國家豁免權。

就澳洲政府行政干預法輪功學員在澳洲紐省高等法院的訴江案,大衛‧麥塔斯先生說﹕「我認為澳洲政府不應該介入。如果中國要尋求豁免權,他們應該自己進入法庭的官司(自己出庭),而不應該讓澳洲政府(去做)。我認為澳洲應該把這件事留給中國自己去做,而不是去替它做。」

中共利用經濟與貿易向海外滲透

在提到中共利用經濟與貿易向海外滲透,將迫害輸出到海外這一問題時,大衛‧麥塔斯先生證實說﹕「我覺得的確如此。我見到了大學、孔子學院的許多這種情況。中國給大學、給孔子學院錢,用學院作為槓桿,不允許演講者談論法輪功,不允許展覽法輪功的東西,並且對法輪功採取間諜活動。同樣在一些地方政府,這些城市是中國某城市的姐妹市,中國用這種夥伴關係來阻止外國的城市上演神韻。他們寫信、打電話。中使領館要求中國商人不要散發大紀元,不要在大紀元上做廣告。很顯然中國用經濟作為槓桿來達到其(輸出迫害)目的。

大衛‧麥塔斯先生認為:當一個人對一個群體以種族滅絕和酷刑進行迫害時,它不僅是針對了中國人民,而是針對著整個國際社會在犯罪。

背景資料:

西班牙國家法庭刑事起訴案的五名被告是﹕前中共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幹,前遼寧省省長和前商務部長薄熙來,前北京市委書記賈慶林和前山東省委書記吳官正。

西班牙國家法庭是依照十五名法輪功學員的書寫證詞,以及七人的親口證詞做出的裁定。這些證人,部分是曾在中國勞教所遭受虐待的被害人,有些則是遭到虐待致死的受害者親屬。法官還參考「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協會,以及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U.N.Human Rights Commission)等國際團體所做的調查報告,做出了這一項突破西班牙法庭歷史的決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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