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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難民法出爐 政治庇護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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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訊】 (大紀元記者鄭亦宸台灣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院會今(31)日通過由內政部及外交部共同提出的「難民法」草案,並配套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文,將港澳地區的申請回歸於此條例,且不影響大陸人士申請來台政治庇護。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政府為配合12月10日施行的《兩公約法》,重新檢討提出「難民法」草案,並將港澳地區的難民申請回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配套提出第17條修正條文。讓難民處理法制化,並允許申請人在台停留期間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本生活權利。

吳揆在院會中表示,這是很人道、很進步的立法,讓台灣人權水準又往前跨出一大步。

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難民法草案重點在,無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致生命遭受威脅,或因政治因素遭受迫害,不願返回國籍國或原居住國者,得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

有媒體問及是否此法適用於大陸異議人士,蘇俊賓表示,只要是在大陸受處政治類刑責的人都適用難民法,大陸異議人士也一直都可申請台灣政治庇護,只是現在將港澳地區部分回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

另外,若有大量難民申請移入我國時,內政部應擬定可接受難民人數的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

得難民身分者,主管機關會發給難民證明文件,另得申請外僑居留證、難民旅行文件,並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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