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施律師專欄:政治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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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5日訊】擁有37年專業辦案經驗的布魯費爾德律師(Ronald A. Blumfield)一心想為亞裔服務,新近又招聘了一位專門辦移民的律師薩曼莎‧何施(Samantha Hirsch)。如下是薩曼莎‧何施律師對一些與政治庇護有關問題的解答。

哪些人能申請「政治庇護」?
  政治庇護是給予在美國無論是合法還是非法個人,他們因迫害不能返回自己的國家,或害怕基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的迫害。這類庇護允許你在美國工作和生活。得到庇護的一年後,你也可以申請永久居民身份。

停止遣返(Withholding of Removal)

  這種情況和庇護相似。拿到停止遣返的個人可留在美國合法工作。但是,不能申請合法的永久居留權。這是當最終判你離境(又名遞解出境)時可申請暫停(Withholding)。可能永遠不能在美國境外旅行,否則將無法返回。

取消離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如果移民法官取消了他們的遞解出境,一個從美國遞解出境的外國人仍然可能留下。1996年的立法制定了對外國人取消離境的程序命名為「取消離境。」有兩種類型的取消離境:第一種是對永久居民的取消離境,第二種是對非永久居民的取消離境。

  對永久居民的取消離境,(以前稱為212(c)relief),是可供不予受理(inadmissible)或從美國遞解出境的外國人使用,如果該外國人:(1)已作為合法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入住不少於5年,(2)以任何身份合法連續七年居住在美國,(3)尚未有任何嚴重重罪。

  對非永久居留的取消離境和身份調整(先前稱暫停遞解出境),是可供不予受理或從美國遞解出境的外國人使用,如果該外國人:(1)自申請日期起已連續身在美國不少於10年;(2)在這段期間內是品德良好的人;(3)沒有涉嫌刑事罪行或與恐怖份子有關的安全罪行而被定罪; (4)執行遞解出境會造成其有公民身份或綠卡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特殊的極不尋常的困難。

  取消離境對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人沒有明確要求其連續身在美國,以及出示特殊困難的證明。也沒有明確的要求出示任何改造或康復。但是,基於上一條212(c)的法院的解釋,必須假設,法院會考慮這些因素來決定是否批准其請求取消的要求。

  取消離境對非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人(先前稱暫停遞解出境)來說,在新的法律下更難獲得批准。例如,1996年法案規定,困難是「特殊的和極不尋常」,而以前它僅是「極端」的困境。國會明確指出,外國人必須提供被傷害的證據「被遞解出境導致遠遠超出能通常預期的結果」。此外,現在(的條款要求) 「困難」必須是(被遞解出境的)外國人的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父母或孩子的困難,不再只是外國人自己的困難。此外,新法案的限制,要求外國人在美國逗留期間任何時期內、任何時間都必須是道德品質良好的的人。

  布魯費爾德律師樓(Ronald A. Blumfield)
  地址:1515 Market Street, SUITE 1330, Philadelphia, PA 19102
  Tel: 215-569-3900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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