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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现金股利弹性 经部金管会同意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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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16日电)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修改公司法,放宽发放现金股利弹性。经济部商业司表示,已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达成修法共识,将成立专案小组,朝法令松绑前进。

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股息,只能从保留盈余里发放,资本公积可以配股、但不能配息,而配股数量又受资本额大小等限制;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

台积电今年将发放新台币 3元现金股息,但因晶圆代工产业今年产值恐衰退达35%,可能影响台积电明年股息的稳定度。

由于台积电投资人多属长期、退休基金等法人投资机构,若无法稳定收益,恐影响其投资组合。台积电因此建议政府修法,适度提高发放现金股利的弹性。

经济部商业司今天邀金管会证券期货局、台积电,会商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事宜。台积电由副总兼财务长何丽梅率法人关系处、法务处、财务处3位处长等7人,向经济部提出“对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相关法令的建言”。

台积电表示,绩优企业于过去年度累积的大量法定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全体股东,若允许拥有充裕现金、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开发行公司,可适度维持每股稳定的现金发放,更可将过去营运成果回馈股东。

台积电表示,若法令松绑,让台积电可维持每年发放的现金在每股 3元水准,则国内投资人每年可自台积电收到约新台币230亿元现金,外国投资人则可为政府创造每年约100亿元的税收。

主持会议的商业司副司长高静远会后表示,相关单位已在会中达成法令松绑共识,将由商业司、证期局、台积电共组专案小组,研议修法内容。他举例,像台积电所建议“拥有充裕现金、财务状况良好”,其定义即须订定指标。

公司法中,包括“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第232条)”、“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除填补公司亏损外,不得使用之(第239条)”等条文内容,未来都将考虑放宽。

另据金管会表示,类似台积电可稳定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开发行公司仅有 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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