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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法拍地变水道 法院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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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余雪兰、王善嬿/嘉义报导〕嘉义市林姓民众去年向嘉义地方法院买下位于嘉义县竹崎乡溪心段一处位于溪畔的法拍地,完成点交手续后却发现该地早被水冲灭,变成水道,认为法拍有瑕疵,向法院声请撤销原拍卖,但被驳回,再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仍遭驳回,林姓民众不服,投诉媒体,希望法律能还给百姓公道。


林姓男子所买的地号691、688及616土地,从卫星空照图明显可看到,有河川经过。(自由时报记者王善嬿翻摄 )

嘉义地方法院发言人林坤志表示,该院一审驳回林姓民众异议的理由,主要是依据强制执行法规定,“法院拍卖不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且该土地并非灭失,只是地貌改变。而高分院驳回的理由也是依法律规定“法院拍卖不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林先生昨天接受记者访问时大呼“被骗了”,指出他原本从事建筑业,由于建筑业不景气,他有意转行养鸡,因而有朋友的兄弟向他介绍位在竹崎乡八掌溪畔的法拍地,介绍人并带他去溪心段一处查看,上有鸡舍及铁皮屋,他不疑有他,因此向朋友借钱,以450万元拍下溪心段3笔法拍土地,不料准备开辟请来地政所人员进行鉴界时才知道,他所买的溪心段688、691、616号3笔土地,已被溪流冲灭,土地淹没在水中,变成渠道,完全没有经济价值。

林先生说,法院拍卖的土地都已灭失,竟然还能拍卖,认为法院在拍卖前应该先为民众把关才是;对于高分院驳回他的抗告,他不服,表示要再向最高法院提抗告。

林坤志表示,林先生是在该法拍地第4拍时拍到,而该地在第3拍时并没有被溪水淹没的情形,且依据高分院驳回其抗告理由中说明强制执行法规定“拍卖物买受人就物之瑕疵无担保请求权”,系因拍卖前,有意标购者可阅览法院拍卖公告,知悉受执行标的物的所在处,并事先查明其状况,已有机会发现拍卖物的瑕疵,且法律为确保拍卖结果的安定性,排除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应自行负担瑕疵存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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