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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務人員3法通過 言行影響國家形象應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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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日訊】(大紀元記者柯玉立台北報導)行政院會2日通過規範政務人員3項草案,明定政務人員因決策錯誤、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執行政策疏於監督、或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國家形象,應辭職以示負責。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由考試院會銜的「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修文修正草案」,主要有4項特點,即內容完整體系明晰、他律自律雙重併行、納入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明定政務人員行政中立規範。

其中政務人員因決策錯誤、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執行政策疏於監督、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國家形象、或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難以行使職權者,應辭職以示負責。然而,雖然政務人員隨時可以被具任命權的主管免去職務,但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一定任期者,若沒有法定原因,仍然不得任意免職。

政務人員退休後,任職於政府所捐助的財團法人職務,或再任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的事業單位,以及擔任政府捐贈成立財團法人的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的公股代表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的權利,但若是這些原因消滅時,可以恢復領月退職酬勞金。

憲法規定應超出黨派的政務人員,像是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公平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不得兼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也不能介入黨政派系紛爭,或於規定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活動,或是為支持、反對特定政黨發起遊行,以及在媒體上刊登具名廣告,更不得為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更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利益等捐助。

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有關設立3級政務參議的條文,因評估不符合目前執政需求,已予以刪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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