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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限缩身障免征牌照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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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13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初审通过限缩身障者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税免征条件,凡汽缸总排气量超过2400CC未装置供身心障碍者使用固定特殊装置者,须课征牌照税。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审查“使用牌照税法”第7条修正条文,除通过限缩身障者免征牌照税条件外,另外,也通过放宽无驾照残障者每户一车免税条件,协助驾驶者如为二亲等内亲属,如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等,不再强制需与残障者同一户籍。

至于对税收影响,财政部官员表示,因为相互抵销后,对税收影响不大。

财政部表示,现行“使用牌照税法”相关规定,考量身心障碍者如无法驾驶交通工具,有由共同生活家属负责接送的需要,规定每户有一辆交通工具可免征使用牌照税,免税规定所造成的税收损失,每年约呈6%至6.5%成长。

据民国97年度统计资料,身心障碍者免税车辆达52万6029辆,免税金额达新台币5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0%,已对困窘的地方财政造成相当影响。

内政部统计资料,截至97年底全国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达104万人,为使国家资源妥适配置,避免利用身心障碍者名义规避税负,扭曲政府照顾弱势者的政策美意。

另外,截至去年底统计资料,专供身心障碍者免征使用牌照税车辆,汽缸总排气量为3001CC至4200CC者有1万6661辆,其中双B车辆占33%;4201CC以上者有2115辆,其免税金额合计达5亿6772万元以上;3001CC以上免税车辆多属高级豪华轿车。

陈启昱等立委提案修正,增订身心障碍者使用的交通工具汽缸总排气量超过3000CC,未装置供身心障碍者使用固定特殊装备者,以定额方式减免。

财政部则建议,汽缸总排气量超过3000CC未装置供身心障碍者使用固定特殊设备者,不予免征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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