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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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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蘇泰安嘉義報導)一般市面上的土地買賣交易中,雙方往往私下約定承擔繳納稅金問題,可是到後來卻發生狀況衍生糾紛。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為此20日表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為土地所有權人。

稅務局指出,有位林先生來電詢問:日前將坐落於市區內的一棟別墅售予好友,且言明一切稅負由他負責繳納,即俗稱「賣清」的方式,而在買賣契約書內,雙方也特約載明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請問在此情況下,萬一以後未能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也未撤回申報,造成欠稅時應由誰負責繳納?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說,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買賣契約書內雖經雙方特約載明增值稅由買方負擔,然此項約定顯已違背土地稅法的規定,不因此改變權利義務的負擔。換句話說,買賣雙方私自約定稅款由買受人繳納,不生法律上之效力。倘若滯欠稅款,而該申報案件在未經稽徵機關註銷前仍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需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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