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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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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苏泰安嘉义报导)一般市面上的土地买卖交易中,双方往往私下约定承担缴纳税金问题,可是到后来却发生状况衍生纠纷。嘉义市政府税务局为此20日表示,土地增值税之纳税义务人依法为土地所有权人。

税务局指出,有位林先生来电询问:日前将坐落于市区内的一栋别墅售予好友,且言明一切税负由他负责缴纳,即俗称“卖清”的方式,而在买卖契约书内,双方也特约载明土地增值税由买方负担。请问在此情况下,万一以后未能办妥产权移转登记,也未撤回申报,造成欠税时应由谁负责缴纳?

嘉义市政府税务局说,土地增值税之纳税义务人依法为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买卖契约书内虽经双方特约载明增值税由买方负担,然此项约定显已违背土地税法的规定,不因此改变权利义务的负担。换句话说,买卖双方私自约定税款由买受人缴纳,不生法律上之效力。倘若滞欠税款,而该申报案件在未经稽征机关注销前仍应由原土地所有权人缴纳。

纳税义务人如需了解有关法令规定,可拨打该局服务电话(05)2224371分机231-233、261有专人为您服务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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